原告:吳某某。
原告:吳和平。
原告:陳安軍。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海超,湖北和開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長江科技經(jīng)濟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東。
第三人:武漢市萬科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東。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倩、徐秋先,湖北卓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吳和平、陳安軍訴被告武漢長江科技經(jīng)濟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漢市萬科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吳和平、陳安軍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吳和平、陳安軍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吳和平、陳安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吳某某、吳和平、陳安軍共同負擔。
審判長 張敏
人民陪審員 周潔
人民陪審員 胡秋梅
書記員: 涂宇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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