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文劣。
委托代理人胡勇、紀麗,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興,陽新縣太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費某某。
被告費世軍。
被告徐軍。
被告黃加明。
被告黃志明。
委托代理人李朝申。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吳文劣與被告黃某某、費某某、費世軍、徐軍、黃加明、黃志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開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文劣的委托代理人胡勇、紀麗、被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興、費某某、費世軍、徐軍、黃加明和被告黃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朝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23時35分許,被告黃某某駕駛浙C×××××號小汽車從黃石市團城山返回陽新縣太子鎮(zhèn),行至金山開發(fā)區(qū)大棋路章畈村路段時,因占道行駛,與其對向、由原告吳文劣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黃某某逃離現(xiàn)場。原告受傷后,在黃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52天,用去門診醫(yī)療費1810.80元(含自費用藥人血白蛋白550元),住院醫(yī)療費81938元。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黃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的損傷經(jīng)黃石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1、原告右下肢損傷評定為9級傷殘;2、后續(xù)復查和取內外固定物約人民幣16000元或以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據(jù)實結算;3、傷后誤工期限180天,護理期限90天。原告為此用去鑒定費2500元。
同時查明:浙C×××××號小汽車登記車主是被告費某某,該車系2005年10月1日出廠,初次登記日期2005年11月11日,檢查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保險終止日期至2014年4月22日。2014年2月8日,費某某將該車以人民幣5000元賣給被告費世軍。2015年4月份,費世軍又以人民幣1000元將該車賣給被告徐軍。徐軍將該車修理后,于2015年8月份,將該車以人民幣2800元賣給了被告黃加明。2015年9月份,黃加明又以人民幣3000元將該車賣給被告黃某某。被告費某某將浙C×××××號小汽車賣給被告費世軍時,車輛已年檢。2015年4月份,費世軍將該車賣給被告徐軍時,車輛未年檢,保險亦過期。此后,該車在轉讓過程中,各被告均未對該車進行檢驗。
還查明:2015年11月4日,被告黃志明向黃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開發(fā)區(qū)大隊出具擔保書,保證:1、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黃某某聽候交警隊隨叫隨到;2、保證責任內應承擔的傷者治療費用及賠償費用及時到位,如有違反,愿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另查明:原告從事行業(yè)為機械制造業(y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黃某某支付了原告賠償款31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吳文劣因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被告黃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該認定書并無不妥,被告應按責賠償原告損失。原告雖系農(nóng)村居民,但其主要收入來源是務工,被告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原告損失。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后有實際減少的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按2016年度制造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計誤工損失20709.37元。護理費根據(jù)鑒定意見,按2016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計護理費7677.86元。交通費酌定520元。被告黃某某購買浙C×××××號小汽車后,未為該車購置交強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由于原告亦有過錯,可減輕被告賠償責任,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由原告自行承擔30%損失。被告費某某將浙C×××××號小汽車賣給被告費世軍,雙方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費某某容忍費世軍以其名義運行機動車,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黃志明在事故發(fā)生后出具擔保書,承諾自愿對原告的治療費用和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對被告黃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規(guī)定了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對未按期檢驗機動車能否上道路行駛并無強制性規(guī)定,而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在其行駛60萬千米后,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原告不能舉證浙C×××××號小汽車已達到報廢標準,但被告費世軍、徐軍、黃加明都曾購買該車,均有義務在購車后為該車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故費世軍、徐軍、黃加明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經(jīng)審核,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83748.80元、殘疾賠償金108204元、誤工費20709.37元、護理費7677.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2600元、后期治療費16000元、交通費520元、鑒定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合計人民幣248560.03元。由被告黃某某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20000元,超出限額的128560.83元,由被告黃某某按70%賠償原告損失89992.02元,扣減其已賠償?shù)?1000元后,賠償原告損失58992.02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吳文劣損失178992.02元;被告費某某、黃志明對黃某某此筆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費世軍、徐軍、黃加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12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吳文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吳文劣負擔704元,被告黃某某負擔18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8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單位全稱: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54101040005118。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開文
書記員:余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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