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君超,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蘇某某,男,其他情況不詳。被告:蘇寶海,男,其他情況不詳。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蘇某某、蘇寶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吳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吳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吳 鈍
書記員:王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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