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淵源,上海景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晨,上海景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秦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某經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以下幣種同),并償付原告以2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年利率36%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因資金周轉需要,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事后,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經原告催討,被告于2018年8月1日就上述200,000元借款,又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承諾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每月歸還原告6,000元至8,000元之間;然被告又未按約歸還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討未著,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對其訴稱提供了下列證據:1、借條及收條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實;2、銀行交易明細一組,證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將其中的194,000元交付被告,剩余6,000元現(xiàn)金交付;3、還款計劃一份,證明截止2018年8月1日被告確認仍欠原告200,000元借款及約定還款的事實;4、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資料,證明雙方主體資格。
被告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證據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基于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因資金周轉需要,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其中的194,000元借款原告通過銀行轉賬交付被告,被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額為200,000元的借條及收條一份;事后,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經原告催討,被告于2018年8月1日就上述200,000元借款,又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承諾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每月歸還原告6,000元至8,000元之間;然被告仍未按約歸還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討未著,故原告涉訟。
審理中,原告確認在2018年8月1日前曾經收到過原告的37,000元,為被告口頭約定的按年利率36%支付的借款利息;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事實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收條”及相關銀行轉賬交易明細等證據材料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成立;因被告在2018年8月1日再次確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為200,000元,故對原告確認的在2018年8月1日之前收到被告支付的37,000元,原告認為系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且該部分利息未超過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上限。本案中,被告就系爭借款重新約定了歸還借款的起算日為2018年8月1日起開始,但被告事后未按約歸還借款,構成違約,故被告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鑒于雙方未重新約定借款利率及逾期還款的利率,故被告應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經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疚吹酵V,視為對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答辯權利的放棄,應自行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償付原告吳某某以2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紅兵
書記員:戴勁松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