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城縣。
委托代理人劉文悅、魏紅霞,河北劉文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又名張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城縣。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紅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某某從事仿古家俱的銷售,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之間就有業(yè)務往來。但被告張某某只結算了原告吳某某的部分貨款,尚欠原告吳某某部分的貨款。2015年9月25日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吳某某出具證明一張,內容為“欠吳某某貨款49925元。”署名為“張福兵”。另查明,張福兵與張某某系同一人。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出具的證明、大城縣平舒鎮(zhèn)張裴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在原告吳某某處進貨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此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張某某拖欠原告吳某某的貨款49925元理應如數償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給付原告吳某某貨款49925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
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8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 城 審判員 李建波 審判員 邵心梅
書記員:許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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