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
任志軍(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
關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
王永富(河北海岳(任某)律師事務所)
李尚(河北海岳(任某)律師事務所)
原告吳某。
委托代理人任志軍,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關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任某市裕華東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劉植軒,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富、李尚,河北海岳(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訴被告關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志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委托代理人王永富、李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關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根據當事人陳述、提交的證據及本院認證采信的證據,確認本案的事實為:2015年10月10日17時10分,被告關某駕駛冀J×××××的小型客車在任某市建設路協(xié)和醫(yī)院路段由西向東起步時與前方行人原告吳某發(fā)生相撞,致行人原告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任某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關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吳某無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投有交強險及限額3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險并不計免賠,交強險承保期間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商業(yè)三者險承保期間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項下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項下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吳某被送往任某市人民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吳某的傷情為:1、左足軟組織損傷;2、左足骨關節(jié)炎;3、冠心??;4、心律失常;5、竇性心動過緩;6、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7、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吳某住院10天后出院,原告支付醫(yī)療費7751.01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女兒劉鳳艷護理,護理人員劉鳳艷系任某市長江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員工。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認定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7751.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100元/天×10天);護理費1100元(110元×10天)。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合計損失9851.01元,其中醫(y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8751.01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吳某交通事故損失8751.01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吳某交通事故損失1100元,合計賠償原告吳某交通事故損失9851.01元
二、被告關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吳某已全部預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吳某交通事故損失8751.01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吳某交通事故損失1100元,合計賠償原告吳某交通事故損失9851.01元
二、被告關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吳某已全部預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承擔。
審判長:李朋
書記員: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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