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雅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學生,住夷陵區(qū)。法定代理人: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夷陵區(qū),系吳某雅淇的父親。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覃德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個體工商戶,住宜昌。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公務員,住宜昌,系覃德高之妻。
原告吳某雅淇與被告覃德高、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雅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永超、被告覃德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吳某雅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上述被告向原告連帶賠償損失費用合計123368.44元(含醫(yī)療費10480.44元、護理費135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136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0元、鑒定費1560元、補課費1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31日11時,被告覃德高駕駛鄂E×××××小型轎車行駛至滬蓉高速公路滬蓉向1143KM+250M處時,車輛與右側混凝土護墻發(fā)生碰撞后又與隧道左側片石邊溝擋阻墻發(fā)生碰撞后翻覆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嚴重受傷,經(jīng)夷陵醫(yī)院住院治療,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夷陵支隊于2017年2月24日認定被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傷害,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后續(xù)治療費、護理時間、營養(yǎng)時間均進行了鑒定。被告至今分文未賠償。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被告覃德高、李某某辯稱,一、關于本案的責任承擔問題。1、吳某、譚平作為原告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2、被告屬好意搭乘,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二、關于本案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問題。1、原告未提供相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發(fā)票等原件,對該項請求應不予支持,且原告的醫(yī)療費若通過商業(yè)保險或社會保險予以報銷,應由保險公司或社保經(jīng)辦機構行使追償權。2、原告未提供有關護理及費用支出的證據(jù),依法不予支持。3、原告訴請的后續(xù)治療費并非必然發(fā)生的合理費用,請求不予支持。4、原告未構成傷殘,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5、原告主張誤學費于法無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7年1月31日,原告吳某雅淇父親與被告覃德高相約外出游玩,原告吳某雅淇等人乘坐被告覃德高駕駛的鄂E×××××小型轎車。當日11時許,車輛行駛至滬蓉高速公路滬蓉向1143KM+250M處時,與右側混凝土護墻發(fā)生碰撞后又與隧道左側片石邊溝擋阻墻發(fā)生碰撞后翻覆,造成駕駛員即被告覃德高、乘車人李某某、覃思凱、吳雨軒及原告吳某雅淇受傷,車輛及高速公路道路交通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24日,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夷陵支隊對此次事故作出高警夷陵公交認字〔2017〕第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覃德高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吳某雅淇無責任。原告受傷后于2017年1月31日在宜昌市夷陵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出院診斷為:1、全身多處段組織挫裂傷并異物殘留;2、雙下肢多處皮膚缺損。2017年12月27日,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鑒定,作出宜仁和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12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吳某雅淇的后續(xù)治療費為人民幣70000元(大寫:柒萬元)。2、被鑒定人吳某雅淇的護理時限為60日。3、被鑒定人吳某雅淇的營養(yǎng)時間為60日。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分文未賠付。審理中同時查明,被告覃德高駕駛鄂E×××××小型轎車所有人為被告李某某,該車在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驗”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系被告覃德高駕駛的鄂E×××××小型轎車的車上人。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一、關于本案的責任主體問題。2017年1月31日,因被告覃德高駕駛機動車在高速路上行駛,遇雪天氣象條件時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機動車,致使車輛與右側混凝土護墻相撞后又于隧道左側片石邊溝擋阻墻發(fā)生碰撞后翻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其過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覃德高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被告李某某、乘車人覃思凱、吳吳雨軒和原告吳某雅淇無導致本次事故的過錯,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因此被告覃德高應承擔原告吳某雅淇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損失。由于原告吳某雅淇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不負事故的責任,故其監(jiān)護人理應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雖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但其在交給被告覃德高駕駛時,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且其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負事故的責任,故被告李某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認為原告的醫(yī)藥費應通過保險公司賠償,但原告與保險公司形成的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原告是否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減免侵權責任不予賠償?shù)睦碛?。被告認為本案屬于好意同乘,因好意同乘不能成為駕駛員免責或減輕責任的根據(jù),即使是好意同乘,機動車駕駛員仍負有高度安全注意義務,保障乘車人的安全。二、關于原告吳某雅淇各項經(jīng)濟損失的認定。1、醫(yī)藥費10480.44元,有醫(yī)療費票據(jù),屬于賠償范圍,本院予以認定。2、護理費,本院根據(jù)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為6000元(100元/天×60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和出院診斷,認定為2040元(30元/天×68天)。4、營養(yǎng)費,根據(jù)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為1200元(20元/天×60天)。5、后續(xù)治療費,根據(jù)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本院認定為70000元。6、鑒定費1560元,有鑒定發(fā)票,屬于賠償范圍,本院予以認定。7、補課費12000元,由于原告未提交充足證據(jù)加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定。8、精神撫慰金10000元,由于原告的傷情未構成傷殘,本院不予認定。9、交通費,本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認定500元。上述損失合計91780.44元。綜上所述,原告吳某雅淇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91780.44元,由被告覃德高賠償。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覃德高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雅淇各項經(jīng)濟損失91780.44元。二、駁回原告吳某雅淇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8元(已減半),由被告覃德高負擔,原告吳某雅淇已經(jīng)預交,由被告覃德高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時一并轉付給原告吳某雅淇。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忠慧
書記員:宗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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