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江縣,。委托代理人楊曉棣,黑龍江百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民航路*號。法定代表人趙宏宇,職務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湯啟坤,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吳某財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付義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此案,與審判員張桂秋、張榮共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財委托代理人楊曉棣,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湯啟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吳某財訴稱,2017年11月05日04時10分許,原告駕駛黑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301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927公里+400米轉彎處時,未確保行車安全,車輛駛放道路南側路基下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齊齊哈爾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經醫(yī)生診斷原告復合外傷、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雙側創(chuàng)作性濕肺、左側胸腔積液、左側肩胛骨骨折、左側皮膚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術后、??腿軟組織挫傷。2017年11月20日齊市公安交警支隊梅里斯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齊公交認字(2017)第23020800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駕駛黑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其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故原告根據《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訴訟請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因原告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現依據黑龍江安通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向貴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醫(yī)藥費16,883.43元;護理費11,233.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00元;營養(yǎng)費6,000.00;誤工費20,704.80元;傷殘賠償金51,472.00元;鑒定費4,750.00元;鑒定檢查費116.00元;康復費9,000.00元;交通費51.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0元;以???合計為126,911.17元。二、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原告吳某財為證明起訴訟主張?zhí)峁┤缦伦C據:1、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一份、介紹信一份2、交通事故認定書3、住院病歷一份、診斷書一份,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療17天,經醫(yī)生診斷為原告復合外傷、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雙側創(chuàng)作性濕肺、左側胸腔積液、左側肩胛骨骨折、左側皮膚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術后、左腿軟組織挫傷,出院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繼續(xù)治療。4、住院費用清單一份、住院費票據1張,證明原告醫(yī)療過程,及醫(yī)療花費5、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二份,證明護理人身份6、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證明:原告從事交通運輸業(yè)7、齊齊哈爾市黑龍江安通司法鑒定中???鑒定意見一份、鑒定費票據1張、鑒定檢查費二張:證明原告經黑龍江安通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1、十級傷殘;2、現在可以醫(yī)療終結;3、誤工期為傷后120日;4、護理期傷后60日,其中前7日需2人護理,之后1人護理;5、營養(yǎng)期為60日;6、需進行三個月康復治療,每個月需人民幣3,000.00元;7、鑒定費花費4,750.00元、鑒定檢查費116.00元。8、保單復印件一份,證明事故車輛發(fā)生事故期間在投保期限內,且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10萬元在被告處投保。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一、因被答辯人駕駛的車輛系從事道路運輸業(yè)務,依法應當提交其駕駛車輛的行駛證和運營證,以及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上崗證,否則答辯人拒絕賠償。二、因被答辯人的司法鑒定是在其傷情還沒有穩(wěn)定的情況下進行的,鑒定意見不能反映傷后治愈的真實情況,申請人申請待被答辯人傷情穩(wěn)定后再進行司法鑒定。三、對被答辯人沒有合法有效證據證實的部分以及不合法的部分,答辯人不承擔賠償義務。四、因本案沒有侵權人,不屬于侵權責任法調查的范疇,答辯人認為應當適用保險法,依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應當扣除非醫(yī)保用藥,通??鄢壤秊?5%至20%,且不應當支持。精神撫慰金,訴訟費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由被答辯人自己承擔。2018年4月9日護理費應當按照實際護理人員的收費標準進行計算,營養(yǎng)費應當在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后不應該再支持,如果法院認為應當支持的話最多不應該超過每天50元,誤工費應當按照實際誤工損失計算,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鑒定費屬于原告的損失范疇與訴訟費是不同的法律性質,不應當單獨列出,訴訟費是向法院繳納的,而鑒定費就不是,康復費不應當支持,交通費不應當支持,精???撫慰金不在賠償范圍內。被告保險公司為證明其抗辯理由,提供如下證據:1、機動車保險報案抄單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是2017年11月5日。發(fā)生事故時沒有人員傷亡。2、機動車車上人員保險條款一份。證明該條款中第42條第六項第八項及第49條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保險公司對于原告吳某財提供的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有異議,該介紹信形式不合法,沒有經辦人負責人的簽名,并且該介紹信證明的內容與戶口本身份證等法定證據真實內容相矛盾,應以戶口本和身份證記載信息為準,原告???身份應當是農村居民;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需向法庭說明,該病例記載原告2017年11月10日住院,11月10日開始二級護理,普通飲食,故只需要一人陪同。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費用清單中包含部分非醫(yī)保用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將非醫(yī)保用藥予以扣除,根據部分處理類似案件時,醫(yī)保用藥和非醫(yī)保用藥能區(qū)分開來的按區(qū)分開來的計算,若不能區(qū)分的按15%-20%扣除;對證據5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證實的內容與病例記載相矛盾,沒有關聯性;對證據6無異議;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第一該鑒定意見的鑒定時間為2018年2月12日,而原告受傷時間是2017年11月10日,鑒定時機明顯過早,不符合人體損失致殘程度分級第4.2鑒定時機的規(guī)定,鑒定事項存在重復,鑒定意見第六項有重復,鑒定意見的2.3.4項自相???盾,鑒定意見的第4項適用標準錯誤,我公司當庭申請重新鑒定;對證據8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有一點向法庭說明在該保單上有重要提示一欄意見說明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第三.四項明確告知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于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通用條款等。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通知保險人。原告吳某財對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的質證意見,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表及出險的經過其為單方記載并無其他證據佐證,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了事故發(fā)生經過,車輛受損吳某財受傷的事故后果,且保險公司查看人員并無相關醫(yī)療資質及救護資格無法判斷原告是否受傷及傷情。且根據我方當事人所述在事故發(fā)生之時2017年11月5日在建華廠醫(yī)院進行治療,后于2017年11月10日轉院至齊齊哈爾市中醫(yī)院進行治療,因理賠金額已超過上限,故未將建華廠醫(yī)院的相關票據提交法院。關于證據二保險條款,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公司應盡詳盡解釋說明義務并對其具有舉證責任。另外,根據保險法,訴訟費,鑒定費為查詢案件合理性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結合原、被告的陳述、辯論和對證據的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核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7、8均符合證據的要求,本院認定其對本案的證明效力。根據以上確認的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如下事實:2017年11月05日04時10分許,原告吳某財駕駛黑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301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927公里+400米轉彎處時,車輛駛放道路南側路基下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吳某財被送往齊齊哈爾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經醫(yī)生診斷原告吳某財復合外傷、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雙側創(chuàng)作性濕肺、左側胸腔積液、左側肩胛骨骨折、左側皮膚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術后、左腿軟組織挫傷。2017年11月20日齊市公安交警支隊梅里斯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齊公交認字(2017)第23020800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吳某財負事故全部責任。2017年7月4日,謝艷彬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原告吳某財駕駛黑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其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合同約定,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為100,000.00元。原告吳某財作為司機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yī)藥費16,883.43元;護理費11,233.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00元;營養(yǎng)費6,000.00;誤工費20,704.80元;傷殘賠償金51,472.00元;康復費9,000.00元;交通費51.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0元;以上合計為122,045.17元。據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原告吳某財作為車輛駕駛人員,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原告吳某財在此次事故中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為122,045.17元,保險合同約定的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最高限額為100,00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100,000.00元的賠償責任。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吳某財損失100,000.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立即付給。案件受理2,838.00元,鑒定費花費4,750.00元、鑒定檢查費116.00元,合計7,704.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負擔。如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期為二年
審判長 付 義
審判員 張桂秋
審判員 張 榮
書記員:楊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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