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亮,上海德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浩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黃曉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龔莉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黃曉敏、龔莉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亮、被告黃曉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龔莉娜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因原告吳某某申請財產(chǎn)保全,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凍結(jié)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黃曉敏、龔莉娜的銀行存款105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chǎn)。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以應還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3、判令四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萬元、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2,1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原告與四被告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出借給四被告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月利率1.3%,逾期還款的違約金為月利率2%,被告黃浩根、費某某以其合法擁有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御青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抵押給原告作為擔保。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將100萬元轉(zhuǎn)入被告黃曉敏銀行賬號。借款期限屆滿后,四被告拒不歸還借款本金。
被告黃曉敏辯稱,向原告抵押借款屬實,已向借款中間人支付利息至2018年8月;現(xiàn)同意歸還借款,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利息和律師費希望與原告協(xié)商。
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龔莉娜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6日,原告及案外人虞彩英作為甲方、四被告作為乙方簽訂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由四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向虞彩英借款6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自借款實際發(fā)放之日起開始計算;借款月利率1.3%;如乙方違約,按每月2%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乙方還應承擔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費用(包括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律師費等);被告黃浩根、費某某以其所有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御青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同年12月29日,雙方至上海市不動產(chǎn)登記局辦理了房地產(chǎn)抵押權登記。同日,原告向被告黃曉敏轉(zhuǎn)賬100萬元。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本金。
2018年8月7日,原告因本案申請財產(chǎn)保全,向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支付了保險費2,100元。
2018年9月4日,原告因本案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向上海德同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3萬元。
審理中,原告稱已收到借期內(nèi)的借款利息,但未收到被告黃曉敏辯稱已支付2018年7、8月的利息。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收據(jù)、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轉(zhuǎn)賬回單、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法律服務合同、發(fā)票及轉(zhuǎn)賬回單、保險單及發(fā)票、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四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期歸還,應承擔還款責任。合同約定了按每月2%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并無不當,應予準許。四被告應當按約支付原告逾期還款違約金,并按約承擔原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費和保險費。被告黃曉敏辯稱已向借款中間人支付利息至2018年8月,但原告否認收到2018年7、8月的利息,被告黃曉敏又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龔莉娜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由此可能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黃曉敏、龔莉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吳某某借款100萬元;
二、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黃曉敏、龔莉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吳某某以100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每月2%計算的逾期還款違約金;
三、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黃曉敏、龔莉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吳某某律師費3萬元、保險費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38元,減半收取計7,169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2,169元(原告吳某某已預交),由被告黃浩根、費某某、黃曉敏、龔莉娜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暉
書記員: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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