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女,生于1942年11月2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庭審,和解,簽收法律文書。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29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吳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民事權(quán)利處分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dān)。
代理審判員 胡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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