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暨反訴被告)吳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張旭昭,羅田縣勝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昀,湖北君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暨反訴原告)吳某某,務農(nóng)。
委托代理人肖祝飛,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羅田縣人民法院(2014)鄂羅田河民一初字第0011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羅田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已由上訴人吳某某預交,予以退還。
審判長 林 俊 審判員 廖 剛 審判員 宋順國
書記員:董歡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