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胡彩云
徐中奎(湖北大冶城北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
祝建高
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
魏平(湖北楚義君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吳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胡彩云,農(nóng)民。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徐中奎,大冶市城北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祝建高,司機。
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東山經(jīng)濟小區(qū)(16)。
法定代表人蔡振華,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魏平,湖北楚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沿江一號購物中心B區(qū)二區(qū)三層3B09號。
負責人張中華,該公司
負責人。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祝建高、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國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彩云、徐中奎、被告祝建高、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身體遭受侵害的,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被告祝建高駕駛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號重型箱式貨車與原告吳某某駕駛的鄂B×××××號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原告吳某某身體受傷致殘,事實清楚。鄂A×××××號重型箱式貨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吳某某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jù)各自過錯比例由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祝建高分擔責任,因被告祝建高系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同時又因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號重型箱式貨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辦理了商業(yè)險,對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應當賠償?shù)膿p失,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經(jīng)核定,原告吳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87559.14元、后續(xù)醫(yī)療費47000元、護理費85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yǎng)費1850元、誤工費20770元、殘疾賠償金201572.8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7325元、交通費酌定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人民幣396976.94元。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應在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吳某某人民幣110000元(已扣減該公司賠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其余損失276976.94元,根據(jù)此次交通事故原因力大小,由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吳某某人民幣193883.85元。故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應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吳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93883.85元。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已墊付交通事故損失90000元,原告吳某某應予返還。根據(jù)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訂立的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故對鑒定費損失3100元,由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按責承擔,即由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鑒定費損失2170元,因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吳某某墊付交通事故損失90000元,兩項相抵,原告吳某某應返還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幣87830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吳某某交通事故損失303883.85元;
二、原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返還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墊付款87830元;
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051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992元,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0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102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1541010400002529。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身體遭受侵害的,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被告祝建高駕駛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號重型箱式貨車與原告吳某某駕駛的鄂B×××××號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原告吳某某身體受傷致殘,事實清楚。鄂A×××××號重型箱式貨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吳某某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jù)各自過錯比例由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祝建高分擔責任,因被告祝建高系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同時又因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號重型箱式貨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辦理了商業(yè)險,對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應當賠償?shù)膿p失,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經(jīng)核定,原告吳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87559.14元、后續(xù)醫(yī)療費47000元、護理費85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yǎng)費1850元、誤工費20770元、殘疾賠償金201572.8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7325元、交通費酌定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人民幣396976.94元。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應在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吳某某人民幣110000元(已扣減該公司賠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其余損失276976.94元,根據(jù)此次交通事故原因力大小,由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吳某某人民幣193883.85元。故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應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吳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93883.85元。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已墊付交通事故損失90000元,原告吳某某應予返還。根據(jù)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訂立的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故對鑒定費損失3100元,由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按責承擔,即由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鑒定費損失2170元,因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吳某某墊付交通事故損失90000元,兩項相抵,原告吳某某應返還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幣87830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吳某某交通事故損失303883.85元;
二、原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返還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墊付款87830元;
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051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992元,被告武漢華甌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059元。
審判長:王國勝
書記員: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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