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軍,河北德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麗娜,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被告:燕某某。
委托代理人:封志宏,河北張連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與被告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并提供了相應財產(chǎn)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依法對被告燕某某名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114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chǎn)予以凍結(jié)、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長 孟寅生
審判員 王樹寧
審判員 趙立新
書記員: 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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