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學敏,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靜,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某因與被上訴人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7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周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學敏、被上訴人索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查明的事實與本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索某主張其與周某之間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向法院提交周某簽字的借據(jù)等。周某辯稱其和索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已經(jīng)結算清涉案借款,因周某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上述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周某向索某出具借據(jù),雙方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
綜上所述,周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閆文昌
審判員 宋世忠
審判員 徐海燕
書記員: 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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