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東臺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國,上海卓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森,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林生,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美恩,男。
原告周某訴被告張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以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52.5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審判員:陳??潔
書記員:胡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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