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馬林燕(河北金箭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于新亮(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故城縣。
委托代理人:馬林燕,河北金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城區(qū)。
負責人:王丹,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林燕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身體受到傷害,作為權利人有權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相應的損失。根據原告的訴請及河北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3年度的有關數據,原告周某某的損失為:醫(yī)藥費17287.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4天=700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60日=1800元;護理費13664元/年(按農、林、牧、漁業(yè))÷365天×14天=524.1元,護理費3000元/月÷30天×60天=6000元;誤工費13664元/年(按農、林、牧、漁業(yè))÷365天×150=5615.34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900元,以上損失共計33327元。故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葉文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魯NR1581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周某某10000元+6000元+524.1元+5615.34元+500元+900元=23539.44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7287.56元+700元+1800元-10000元)×80%=7830.05元。綜上,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周某某23539.44元+7830.05元-10000元=21369.49元。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周某某21369.49元。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身體受到傷害,作為權利人有權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相應的損失。根據原告的訴請及河北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3年度的有關數據,原告周某某的損失為:醫(yī)藥費17287.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4天=700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60日=1800元;護理費13664元/年(按農、林、牧、漁業(yè))÷365天×14天=524.1元,護理費3000元/月÷30天×60天=6000元;誤工費13664元/年(按農、林、牧、漁業(yè))÷365天×150=5615.34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900元,以上損失共計33327元。故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葉文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魯NR1581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周某某10000元+6000元+524.1元+5615.34元+500元+900元=23539.44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7287.56元+700元+1800元-10000元)×80%=7830.05元。綜上,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周某某23539.44元+7830.05元-10000元=21369.49元。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周某某21369.49元。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蘇建平
審判員:梁存圣
審判員:田宇
書記員:夏單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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