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衛(wèi)某
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
張偉華(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
鄭某某
原告:周衛(wèi)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柯蒙蒙、張偉華,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鄭某某。
原告周衛(wèi)某訴被告鄭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陳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周衛(wèi)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周衛(wèi)某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款共計8544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告周衛(wèi)某,系進城務工人員,從事鋼筋工工作。
2015年9月份,被告鄭某某雇傭原告周衛(wèi)某為其在江西南昌承包的康王寺工程提供勞務。
原被告雙方口頭約定,被告雇傭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勞動,日工資為240元。
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工作兩月有余。
2015年底,原告找到被告,對已完工部分進行工資結(jié)算。
被告承諾在臘月26日,在其家中向原告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
此后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總是以長期不著家的方式躲避。
2016年3月18號,原告不辭路途遙遠,趕往江西南昌,找被告討要勞動報酬。
因被告當時沒有能力支付原告工資,遂在扣除已支付給原告部分工資后,被告分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確認欠付原告周衛(wèi)某工資8544元,2016年底付清。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訴訟。
被告鄭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原被告認為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根據(jù)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進行綜合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務,被告應當給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勞務關(guān)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認定。
被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約定履行其支付報酬的義務。
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支付雙倍的工資,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某應給付原告周衛(wèi)某工資款8544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
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賬號:17×××18。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務,被告應當給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勞務關(guān)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認定。
被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約定履行其支付報酬的義務。
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支付雙倍的工資,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某應給付原告周衛(wèi)某工資款8544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
審判長:陳中
書記員:劉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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