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德才,系“華升1003”輪船長。
被告:重慶坤源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qū)XX城墻46號,注冊號:500101000024060。
法定代表人:王祖秀,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男,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張某某。
第三人: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qū)財富大道13號科技創(chuàng)業(yè)園B2區(qū)6樓左,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思強,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重慶坤源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源公司)、張某某、第三人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融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因按原告周某某提供的地址無法與被告坤源公司聯(lián)系,本院向被告坤源公司公告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201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同時,因本案特殊情況,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6個月。2017年12月15日,本院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德才、被告坤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被告張某某、第三人交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思強到庭參加訴訟。應當事人申請,本院就本案主持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協(xié)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坤源公司、張某某共同向周某某支付勞務報酬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4350元。訴訟過程中,周某某增加訴訟請求:確認周某某對“華升1003”輪的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勞務報酬數(shù)額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周某某接受坤源公司和張某某的共同委托,到坤源公司光船租賃的“華升1003”輪任職水手,勞務報酬為3500元/月。但自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9日,坤源公司和張某某均未向周某某支付勞務報酬。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周某某提起本案訴訟。
坤源公司、張某某共同辯稱,1.2015年5月26日,法院扣押“華升1003”輪后,坤源公司開始拖欠勞務報酬,坤源公司曾多次向法院反映要解決船員工資問題;2.坤源公司委托船長管理船舶并雇傭船員,公司負責人和張某某不認識船員,只認識船長;3.每條船都有最低配員要求,勞務報酬總額由坤源公司掌握,船長在不超過勞務報酬總額的基礎上根據(jù)船員的能力和資質決定船員勞務報酬,同一職位的勞務報酬在10%幅度內上下浮動。
交融公司述稱,請求駁回周某某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坤源公司系光船承租人,交融公司系“華升1003”輪、“華升3103”輪光船出租人,交融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第三人,不應對光船租賃期間的船員勞務報酬承擔支付義務;2.基于本系列案件的特殊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告送達案件開庭時應當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請求對本系列案件全程錄音錄像;3.請求法院依法核實周某某等人是否在船工作、勞務報酬標準以及勞務報酬拖欠情況,同一職位船員勞務報酬申報不同的,應以最低勞務報酬標準進行確認,并按照“先刑后民”的規(guī)定,中止訴訟;4.周某某等人主張的勞務報酬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相關規(guī)定,對“華升1003”輪不享有船舶優(yōu)先權,不能從該輪拍賣、變賣或折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5.申請追加王雯、胡德兵、樊德才為本案共同被告,并判令該三人與坤源公司、張某某連帶支付拖欠周某某等人的勞務報酬;6.申請對張某某、王雯的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張某某、王雯、張茂明、張茂志、王武、胡德兵涉嫌訴訟詐騙的刑事責任,追究張某某、王雯、胡德兵、樊德才涉嫌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周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銀行流水明細、船員服務簿和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第三人交融公司圍繞陳述意見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華升1003”和“華升3103”兩輪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武漢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06號民事裁定書、扣押船舶命令、送達回證,2015年11月12日查封、扣押財產(chǎn)筆錄、2015年12月5日扣押筆錄、2015年12月7日執(zhí)行筆錄、2016年1月12日交接筆錄、2016年1月15日詢問筆錄,船舶買賣合同、銀行流水記錄、房屋產(chǎn)權證、明細表。坤源公司、張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jù)認定如下:周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與原件核對一致,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明細表屬于交融公司單方陳述,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12日,交融公司將“華升1003”輪和“華升3103”輪融資租賃給坤源公司,為了便于登記,雙方在海事部門辦理了光船租賃登記。2015年5月,本院依據(jù)(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06號民事裁定,分別扣押了“華升1003”輪和“華升3103”輪,并向該兩輪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扣押船舶命令,但該兩輪均違反扣押船舶命令的要求,駛離扣押所在港口。2015年5月26日,周某某受聘到“華升1003”輪做學徒工,任職水手,勞務報酬為2800元/月。同年6月8日,周某某取得了重慶萬州海事處頒發(fā)的船員服務簿,2015年12月9日,本院在重慶長壽扣押了“華升1003”輪,周某某解職下船。自2015年8月15日至周某某下船,坤源公司未向周某某發(fā)放報酬。周某某離船時,交融公司向周某某墊付勞務報酬4783元,其余勞務報酬周某某未領。
本院認為,本案系船員勞務合同項下與船員在船服務相關的報酬給付糾紛。庭審過程中,交融公司申請追加王雯、胡德兵、樊德才為本案共同被告,并判令該三人與坤源公司、張某某連帶向周某某支付拖欠的勞務報酬,該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周某某在“華升1003”輪工作期間,有權從用人單位或雇主處獲取勞務報酬。周某某經(jīng)坤源公司雇傭到坤源公司經(jīng)營的“華升1003”輪工作,為坤源公司提供勞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船員勞務合同關系。周某某向坤源公司提供勞務后,坤源公司應按約定向周某某支付相應的報酬。雖然周某某訴稱其在船期間擔任水手和舵工,主張勞務報酬為3500元/月,但“華升1003”輪同期同崗位報酬標準為2800元/月,且周某某上“華升1003”輪時,屬于學徒工,報酬標準不可能高于同船相同崗位的其他船員,故周某某主張勞務報酬標準為3500元/月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確認,其報酬標準只能參照同船同崗位其他船員的標準2800元/月確定。
因坤源公司自認拖欠周某某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2月9日共116天報酬未付,故坤源公司拖欠周某某的勞務報酬為10826.67元(2800元/月÷30天月×116天),扣除交融公司墊付的勞務報酬4783元,坤源公司還應支付周某某勞務報酬6043.67元,對周某某超過該請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周某某要求張某某向其支付勞務報酬,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張某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其要求張某某支付勞務報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因“華升1003”輪非海商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海船,本案糾紛不適用海商法第二十二條關于船舶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故周某某要求對“華升1003”輪的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坤源公司欠付勞務報酬范圍內享有船舶優(yōu)先權,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交融公司要求依法追究張某某、王雯、張茂明、張茂志、王武、胡德兵、樊德才涉嫌犯罪的刑事責任,并申請中止訴訟,因上述人員是否涉嫌犯罪與本案審理的民事糾紛并不沖突,且本院已告知交融公司如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可自行向公安機關報案,故本案并不存在中止訴訟的情形,對交融公司的上述申請,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因交融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某、王雯、張茂明、張茂志、王武、胡德兵對周某某的勞務報酬負有支付義務,對交融公司申請對張某某、王雯的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坤源船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勞務報酬6043.67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重慶坤源船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侯振坤
審判員 孔令剛
人民陪審員 周宗逵
書記員: 李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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