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9日,漢族,湖北省來某某人,住來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向啟仲,湖北雄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來某某小某企業(yè)互助促進會,住所地:來某某翔鳳鎮(zhèn)鳳翔大道4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肖波,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來某某小某企業(yè)互助促進會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p>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長 張敏
審判員 尤珍春
人民陪審員 陳龍福
書記員: 陳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