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監(jiān)利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詩勇,湖北荊利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監(jiān)利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幼懷,湖北居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監(jiān)利營銷服務部。(下稱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
法定代表人:張峰,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于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員,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7359.5元,并由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2,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由倆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4日0時25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鄂D×××××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事發(fā)路段,將行人楊美蓉、周某某撞到,造成楊美蓉、周某某損傷的交通事故。
原告周某某受傷后在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1天,被診斷為:1、頭部外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顳葉及左側顳葉多發(fā)挫裂傷、顱內積氣、左側顳骨骨折累計乳突、頭皮血腫并挫裂傷;2、胸部外傷:左側第4肋骨不全骨折、左側第5肋骨骨折。2018年5月31日,經監(jiān)利捷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某的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天;營養(yǎng)期為90天。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貴院提起訴訟,并請依法判令如前所請。
被告張某某辯稱,對事故事實無異議,墊付了9000元,他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0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對原告的請求事項沒有意見。
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辯稱,1,對原告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2,原告的部分損失過高;3,本案除原告外,還有案外人受傷,請求保留案外人的賠償份額;4,肇事車輛按照非營運車輛投保,事發(fā)時處于營運狀態(tài),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商業(yè)險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被告張某某需補交保費差額后予以賠付;5,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三(保險單)真實性無異議,但該保單載明車輛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貨車,商業(yè)險保單明確約定該車若從事營運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證據七(護理費)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未載明具體護理的時間、地點;證據九(鑒定費)真實性無異議,但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對證據十(交通費)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請法院酌定。
原告對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提交的證據一有異議,依照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應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該證據不能證明其向張某某履行了告知義務,該保單的保險人是原車主黃建雄,而保險批單的保險人是張某某,應對張某某履行告知義務,且黃建雄的簽名因其未到庭,不能證明其真實性;證據二表現(xiàn)形式有異議,勘驗人員不具有法律上的調查權,保險公司需提供其他相應證據證明張某某從事營運活動。
本院認為,綜合分析以上證據,本院工作人員找到護工龔顧紅核實情況,因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春節(jié)期間,雇請護工費用、交通費等比平常時期偏高;對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提交的證據二,因系孤證,且原告質疑,故對證據二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2月4日,被告張某某駕駛鄂D×××××輕型廂式貨車沿103省道由北往南行駛,00時25分許行至事發(fā)路段,張某某所駕車輛將由西往東橫過公路的行人楊美蓉、周某某撞到,造成楊美蓉、周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美蓉、周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原告因傷住院41天,支出醫(yī)療費29280元,出院醫(yī)囑有:加強營養(yǎng)。住院醫(yī)療費已由被告張某某墊付9000元。2018年5月31日,經監(jiān)利捷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交通事故致急性中型顱腦損傷。
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承保鄂D×××××車輛交強險(保險期間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保險期間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批單(正本)載明:被保險人:張某某,批改日期:2017年8月4日,因車輛過戶,特申請變更所有基本信息,考慮到風險,特申請第三者責任險由50萬增加到100萬。增加保費387.62元。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承保的商業(yè)險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批單(正本)載明:被保險人:張某某,批改日期:2017年8月4日,因車輛過戶,特申請變更所有基本信息,考慮到風險,特申請第三者責任險增加并增加保費。據此,應當認為原保險合同已經發(fā)生變更。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并未作出足以引起被告張某某注意的提示,亦未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張某某作出明確的說明,故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并未舉出充足證據證明對被告張某某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承保的商業(yè)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參照《湖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綜合全案,對其相應主張賠償金額予適當調整或酌情認定。本院確定原告因本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1、醫(yī)療費2928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050元(50元天×41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誤工費17370元(96.5天×180天);5、護理費16981元;6、交通費1000元;合計69381元。
綜上所述,公民的人身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有權獲得相應的民事賠償。對原告的訴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對其訴請主張賠償金額超出本院認定或酌定金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币虮景竿唤煌ㄊ鹿适芎θ藯蠲廊匾嘞虮驹禾崞鹪V訟主張賠償,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69381元經濟損失,即由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按兩受害人損失比例賠償27492.78元(醫(yī)療費2463.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2.43元+營養(yǎng)費227.12元+護理費11831.22元+誤工費12102.25元+交通費696.73),原告損失在交強險賠付剩余的41888.22元(69381元-27492.78元),由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在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予賠償。被告張某某請求墊付費用予以返還,為方便當事人結算,在扣減被告張某某應承擔的訴訟費1734元和鑒定費600元后,即由被告天安保險監(jiān)利營銷部直接賠付原告62715元69381元-9000元+1734元+600元,賠付被告張某某墊付費用6666元(9000元-1734元-600元。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監(jiān)利營銷服務部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2715元、賠償被告張某某墊付費用6666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4元,鑒定費600元,合計2334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永峰
審判員 朱斌
審判員 黃代軍
書記員: 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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