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勇,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負責人:陳咸淳,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敏芝,上海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3745.9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021元、交通費2732元、誤工費7440元、護理費484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物損費600元、鑒定費900元。被告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重新鑒定結論、就醫(yī)過程沒有異議,同意部分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8時25分許,案外人賀某駕駛車輛號牌為滬A6XXXX的小客車在本市祁順路出武威東路南約100米處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周某某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周某某受傷入院。事故責任認定賀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周某某無責任。肇事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0元和商業(yè)險XXXXXXX元(含不計免賠)。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以下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誤工費7440元。其他費用由法院酌情判決。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法應賠償相應損失。關于醫(yī)療費經審核確定為3745.98元,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1021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4840元、物損費600元的賠償,結合原告實際需要及鑒定結論,本院均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本院酌情確定為2000元,關于鑒定費的賠償,參考重新鑒定結論,本院酌情確定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450元。關于本案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部分,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1296.9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唐??寅
書記員: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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