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羅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學才,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吳擁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羅田縣。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鐘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東門路**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海,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吳擁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學才、被告吳擁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海到庭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原告周某某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羅田支公司變更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95353.26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22日,被告吳擁軍駕駛鄂J×××××號小客車,自石源河往中百倉儲方向行駛,與同向行駛的原告周某某發(fā)生碰撞,導致周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26天,用去醫(yī)療費14282.30元。該事故經(jīng)羅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擁軍在此事故中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周某某的傷情經(jīng)鑒定為傷殘十級。經(jīng)查被告吳擁軍駕駛的鄂J×××××號小客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就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F(xiàn)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吳擁軍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被告吳擁軍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被告吳擁軍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另被告吳擁軍墊付了費用7000元,請求予以返還。且被告吳擁軍的車輛受損,維修費用為1500元,被告吳擁軍要求原告周某某賠償該損失。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辯稱,一、交通事故及交警責任劃分被告公司無異議。二、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有不計免賠,在肇事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齊全有效且無其他免責情形的前提下,被告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三、本起交通事故有兩人受傷,且均已起訴,交強險范圍內應當分攤賠付。四、被告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周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三住院病歷有異議,認為原告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中未見需要加強營養(yǎng),不應當計算營養(yǎng)費。對證據(jù)六法醫(yī)鑒定書有異議,并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對證據(jù)七有異議,認為原告的收入和居住均在農村,其傷殘賠償金只能按照農村戶口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三是證明原告受傷住院的事實,與被告異議中提出的應否計算營養(yǎng)費無關,該證據(jù)客觀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為此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證據(jù)六的法醫(yī)鑒定書,本院已在庭審時要求保險公司如申請重新鑒定,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書,但至今被告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應視為放棄,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七的證據(jù)客觀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2日,被告吳擁軍駕駛鄂J×××××號小客車,自羅田縣鳳山鎮(zhèn)石源河村往中百倉儲方向行駛,14時15分許,行至合家畈外(周錫恩大道)路段超車過程中,與同向行駛的原告周某某駕駛的鄂J×××××號兩輪摩托車(后載肖兵佑)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周某某、肖兵佑受傷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周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26天,用去醫(yī)療費14282.30元。該事故經(jīng)羅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擁軍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肖兵佑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吳擁軍墊付費用7000元。
另查明,被告吳擁軍駕駛的鄂J×××××號小客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且在保險期內。
原告周某某受傷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
一、住院醫(yī)療費:14282.32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26天×50元);
三、誤工費:8420.55元[90天×(34150元年÷365天)],
四、護理費:2508.39元[26天×(35214元年÷365天)];
五、交通費:500元(酌定);
六、鑒定費:700元;
七、傷殘賠償金:63778元。原告周某某雖屬農業(yè)戶口,但因其經(jīng)常居住地已納入當?shù)爻擎?zhèn)行政規(guī)劃且已具體實施,故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按照湖北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shù)據(jù)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計算,確定周某某的傷殘賠償金為63778元(31889元年×20年×10%);
八、財產(chǎn)損失:800元。
以上損失合計92289.26元。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吳擁軍駕車超車未注意安全,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周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被告吳擁軍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本院確定,被告吳擁軍承擔此事故70%的責任,原告周某某承擔此事故30%的責任。原告周某某受傷后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吳擁軍和原告周某某本人承擔責任。被告吳擁軍的損失,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吳擁軍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中有兩人受傷,醫(yī)療費用超過10000元限額。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原告周某某的損失有:住院醫(yī)療費14282.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合計15582.32元。按比例分攤,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應分攤8301.97元。超出部分7280.35元由被告吳擁軍和原告周某某按責任承擔。被告吳擁軍承擔5096.25元(7280.35元×70%),原告周某某承擔2184.10元(7280.35元×30%)。另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原告周某某的損失為75203.94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內,原告周某某的損失為800元。本次交通事故未超出限額,故不予分攤,由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負擔。
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由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吳擁軍按照過錯比例承擔。故鑒定費70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210元,被告吳擁軍負擔490元。
另被告吳擁軍提出其車輛受損,維修費用1500元,要求原告周某某賠償該損失,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周某某受傷后造成的損失共計金額89405.16元,原告周某某本人承擔損失共計金額2184.1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及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范圍內賠償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共計金額89405.16元。
二、吳擁軍墊付款7000元,由周某某在其應得的賠償款中返還給吳擁軍。
三、鑒定費700元由吳擁軍負擔490元,周某某負擔210元。
四、駁回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4元,由吳擁軍負擔597.8元,周某某負擔25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尹勇
書記員: 李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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