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原審被告:朱啞梅,女,47歲,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上訴人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及原審被告朱啞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克東縣人民法院(2015)克東商初字第2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于某某、被上訴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于某某上訴請求:1.克東縣人民法院(2015)克東商初字第288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判決錯誤;2.請求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事實和理由:1.于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在周某父母手借款是事實,但我已還了,借條已收回;2.一審中周某稱,其妻子鄒春香與朱啞梅有電話錄音證明欠款,此錄音是違法的,另外是我借的錢,也是我還的。朱啞梅已多年患有精神抑郁癥,法院認定此錄音是不當?shù)模?.還款10,000.00元的欠條已抽回,由于一審時找不到了,待我找到后一定反訴周某。
周某辯稱,當初是于某某與朱啞梅兩口子找我拿的錢,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說不認識我,沒有從我手中拿錢,我們都是親戚,所以拿錢時沒有出條。電話錄音是在2015年7月6日、7月7日、7月9日錄制的,朱啞梅沒有精神疾病。
朱啞梅未作答辯。
周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于某某、朱啞梅償還借款10,000.00元,利息1,2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周某與于某某、朱啞梅民間借貸一案中,周某立案時未向本院提供書面的借款憑證,僅提供了錄音資料三段,三段錄音時間分別為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9日,周某所提供錄音中話語“你把我牛草找回來,我就連本帶利全部給你,要是把牛草找回別說10,000.00元,就是100,000.00元也一分不差的全部還清”。雖然錄音中提及給付本息,但未說明利息金額或約定利率是多少。證人朱某(系原告周某的弟媳,被告朱啞梅的叔伯妹妹)證實“周某妻子鄒田香電話錄音時其在現(xiàn)場,借錢當時是其從中說情,周某才將錢借給于某某、朱啞梅”。現(xiàn)周某訴至法院,要求于某某、朱啞梅給付借款10.000.00元,利息1,200.00元。同時查明,于某某當庭否認與周某存在借款關系,承認其與周某父母存在借款關系,并已還清借款,并抽回欠條。經查,周某父親周洪山、母親金淑英均稱與于某某之間從未有過借款關系,于某某曾向他們夫妻二人借錢,但二人沒借給于某某。后經小兒媳朱某從中說情,周某才借錢給了于某某,其錢是周某向黨永森抬款后,轉借給于某某的。另查明,黨永森出借給周某的借款10,000.00元,約定月利率1%,周某并已還清借款本息。借款時周某稱:“是給他人借款,未說明是為何人借款,”事后黨永森得知是借款給“老于”,當時“老于”在同村養(yǎng)牛,大名不知道叫什么。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雖未向本院提供書面借款憑證來證明其與于某某、朱啞梅存在借款關系,但周某提供了其妻子鄒田香與朱啞梅之間的通話錄音三份,錄音為鄒田香與朱啞梅之間的通話記錄,錄音中明確記錄著朱啞梅的話語:“你把我牛草找回來,我就連本帶利全部給你,要是把牛草找回別說10,000.00元,就是100,000.00元,也一分不差的全部還清”,由此可見,周某與于某某、朱啞梅之間存有借款關系,并從中能比較出借款的金額為10,000.00元且有利息。且結合證人朱某出庭作證的證言,證明“周某妻子鄒田香電話錄音時她在現(xiàn)場,借錢當時亦是她從中說情,周某才將錢借給于某某、朱啞梅”,該證言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故本院應予采信。綜上,周某與于某某、朱啞梅之間的借款關系予以成立。故于某某、朱啞梅借款后應及時償還周某借款,因此于某某、朱啞梅應承擔給付周某借款的民事責任。雖然錄音中提及給付本息,但未說明利息金額或約定利率是多少,屬約定不明,故對周某主張于某某、朱啞梅給付借款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于某某提出“我未向周某借錢,只向其父母借錢,并已還清,并抽回欠條”,的抗辯理由,于某某、朱啞梅對此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該抗辯理由的成立,故于某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能予以支持。判決:一、于某某、朱啞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周某借款10,000.00元;二、駁回周某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00元,由周某負擔30.00元,于某某、朱啞梅共同負擔5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周某起訴于某某、朱啞梅欠其借款,雖未提供書面的借款憑證證明借款事實,但通過其提交的錄音資料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因此,于某某、朱啞梅應承擔本案借款的還款責任。于某某上訴主張的其并未向周某借款,是向周某父母借款且該款已還清的上訴理由,因于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周某父母否認于某某曾向其借款、還款這一事實,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于某某提出的錄音違法及朱啞梅已多年患有精神抑郁癥問題,因一、二審審理中,于某某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該主張,故對于該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于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憲軍 審判員 董 銘 審判員 林美宇
書記員:何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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