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晉州市鹽業(yè)公司市。
委托代理人茹會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晉州市人。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人。
被告張榮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人。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彭某某、張榮欣、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茹會苗、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彭某某、張榮欣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原告經(jīng)營鐵絲買賣業(yè)務,自2015年3月份開始與被告有業(yè)務來往,被告陸續(xù)從原告處購買黑絲,截止到2015年6月底,被告共欠原告貨款158485元未付,有被告陳某某及彭某某司機志民簽名的收據(jù)35張為證。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導致訴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2017年3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人民幣158485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告周某某身份證復制件一份。
2、原告出具的運貨司機陳某某簽名的35張出庫單為證。共計貨款879655元,結欠158485元。
3、2017年4月24日晉州市人民法院在河北法制報刊登彭某某、張榮欣公告一份。
被告陳某某辯稱,我只是拉貨的司機,原告開具的出庫單上面簽名是我簽的。我從原告處拉的貨送到彭某某處,所欠貨款應由二被告彭某某、張榮欣償還。
二被告彭某某、張榮欣經(jīng)晉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后未作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經(jīng)營鐵絲買賣業(yè)務,自2015年3月份開始與被告彭某某有業(yè)務來往,二被告彭某某、張榮欣系夫妻關系。被告彭某某陸續(xù)從原告處購買黑絲,陸續(xù)付款,截止到2015年6月底,被告彭某某共欠原告貨款158485元,有被告陳某某及彭某某司機志民簽名的出庫單據(jù)35張為證。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彭某某、張榮欣催要,被告仍未償還,2017年3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2017年7月25日原告撤回對被告陳某某的起訴。
以上事實,由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被告陳某某答辯材料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彭某某、張榮欣拖欠原告貨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理應償還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彭某某、張榮欣償還貨款158485元及相應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陳某某的起訴,并無不可。因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原告請求自2017年3月10日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可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某、張榮欣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周某某貨款人民幣1584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5元,由被告彭某某、張榮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秀琴
審判員 吳曉清
陪審員 宋爽
書記員: 張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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