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姍姍,河北暢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李樹正,河北匯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在審理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劉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以原、被告的債權債務已另案處理,雙方無其他爭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擔負。
審 判 長 張淑清 審 判 員 岳春枝 人民陪審員 冀國洋
書記員:姚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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