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周里果(蓬安縣法律援助中心)
熊開斌
楊某某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
何喜(四川博篤律師事務所)
原告周某某,女,漢族,住四川省蓬安縣。
委托代理人周里果,蓬安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熊開斌,男,漢族,住四川省蓬安縣,系原告女婿。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自由職業(yè)者,住四川省蓬安縣。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區(qū)江東中路七段1號天來酒店1樓107號,9樓907號、909號、911號、913號。
負責人:楊建,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喜,四川博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楊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里果、熊開斌,被告楊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保的委托代理人何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18時7分許,被告楊某某駕駛川RM3127號車從羅家前往南充,當日行至國道318線2114km+430m路段處,因操作不當撞到路邊行人唐年雙、周某某,造成唐年雙、周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楊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唐年雙、周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原告當日入住南充市中心醫(yī)院,2013年12月25日出院,后經《南充通正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南通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622號》鑒定為十級傷殘,后期醫(yī)療費3000元。后被告中國人壽財保申請重新鑒定后,經《四川華大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華大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1260號》鑒定為十級傷殘,周某某腰部活動功能障礙系外傷性損害和腰部自身病變共同所致,即交通傷所致腰部活動功能障礙的理論參與度擬為50%(參考范圍40~60%);周某某目前已無必然發(fā)生的后續(xù)治療費用,如發(fā)生不可預知的情況后續(xù)治療費用建議以實際發(fā)生為準。
同時查明:被告楊某某系川RM3127號輕型貨車車主。被告楊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在被告中國人壽財保為事故車輛川RM3127號輕型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被告楊某某為原告周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等17202.95元(含護理費1170元,已扣除墊支唐年雙的醫(yī)療費2001.71元),中國人壽財保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原告方墊支醫(yī)療費9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是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而引發(fā)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北景赶禉C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根據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楊某某應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周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責任認定,因該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保在被告楊某某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被告楊某某承擔,被告楊某某應承擔的賠償部分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中國人壽財保賠付。本案中,本院對本次交通事故與原告目前的傷殘之間的參與度認定為50%。但在本案中,參與度只在傷殘賠償金中考慮,對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不予考慮參與度,因上述賠償項目均系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
本案賠償費用分別計算如下:
1、醫(yī)療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北景钢?,被告楊某某與中國人壽財保分別為原告周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等17202.95元(含護理費1170元)、6000元,其均請求將上述墊付費用納入本案一并處理。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醫(yī)療票據,本院認定原告醫(yī)療費為30916.33元。本案中,被告楊某某與中國人壽財保均同意扣除原告周某某所用醫(yī)藥費中15%的自費藥品,即扣除4637.45元。同時,原告購買醫(yī)療器械用去200元。故扣除原告周某某所用醫(yī)藥費中15%的自費藥品后的醫(yī)療費為26478.88元(含醫(yī)療器械費200元)。
續(xù)醫(yī)費。《南充通正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南通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622號》鑒定原告后期醫(yī)療費為3000元。后被告中國人壽財保申請重新鑒定后,經《四川華大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華大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1260號》鑒定周某某目前已無必然發(fā)生的后續(xù)治療費用,如發(fā)生不可預知的情況后續(xù)治療費用建議以實際發(fā)生為準。據此,對原告主張的續(xù)醫(yī)費3000元不予支持,可待實際發(fā)生后主張。
2、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北景钢?,原告未充分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結合原告受傷情況、住院治療護理需要,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提出的按80元/天的標準計算主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住院66天,故原告主張其住院期間護理費為80元/天X66天=528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方提出的應按參與度50%計算護理費的抗辯問題,被告方無證據證實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前已存在護理依賴,故本院對該抗辯不予采納。
3、交通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北景冈嫖刺峁┙煌ㄙM票據,本院根據原告就醫(yī)地點和實際情況酌定交通費為500元。
4、營養(yǎng)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醫(yī)療機構未有關于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本案中,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元/天X66天=198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6、誤工費。本案中,原告在事故發(fā)生時已64歲,已到了受子女贍養(yǎng)的年齡,且無充分證據證實其仍在從事生產及其他工作,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
7、殘疾賠償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北景钢?,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即事故發(fā)生時原告64歲,應扣除4年。原告系農村戶籍,同時,原告雖有證據證實其現居住在城市,但無充分證據證實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市,故本案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即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即2013年四川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895元;同時,原告經鑒定交通傷所致腰部活動功能障礙的理論參與度擬為50%,因此,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計算為7,895元/年X(20-4)年X0.1X50%=6316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北景钢校嬉褬嫵墒墏麣?,足以認定已造成原告嚴重精神損害,故對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酌定為5000元。
9、鑒定費。本院認定第一次鑒定費1500元,第二次鑒定費3800元,共計5300元。
以上賠償費用共計45554.88元(不含鑒定費5300元),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保在川RM3127號輕型貨車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醫(yī)藥費26478.88元(含醫(yī)療器械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80元,共計28458.88元中的10000元,對下余18458.88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6316元、護理費528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17096元。被告中國人壽財保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內理賠。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川RM3127號輕型貨車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幣17096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幣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幣18458.88元;
二、被告楊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幣4637.45元;
被告楊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已分別墊付的醫(yī)療費等17202.95元、6000元,在原告周某某應得的上述賠償款中予以扣除;
三、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28元(原告周某某已預交),由原告周某某負擔782元,被告楊某某負擔1646元;鑒定費5300元(原告周某某已預交1500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已預交380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850元,被告楊某某負擔4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是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而引發(fā)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北景赶禉C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根據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楊某某應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周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責任認定,因該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保在被告楊某某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被告楊某某承擔,被告楊某某應承擔的賠償部分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中國人壽財保賠付。本案中,本院對本次交通事故與原告目前的傷殘之間的參與度認定為50%。但在本案中,參與度只在傷殘賠償金中考慮,對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不予考慮參與度,因上述賠償項目均系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
本案賠償費用分別計算如下:
1、醫(yī)療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本案中,被告楊某某與中國人壽財保分別為原告周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等17202.95元(含護理費1170元)、6000元,其均請求將上述墊付費用納入本案一并處理。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醫(yī)療票據,本院認定原告醫(yī)療費為30916.33元。本案中,被告楊某某與中國人壽財保均同意扣除原告周某某所用醫(yī)藥費中15%的自費藥品,即扣除4637.45元。同時,原告購買醫(yī)療器械用去200元。故扣除原告周某某所用醫(yī)藥費中15%的自費藥品后的醫(yī)療費為26478.88元(含醫(yī)療器械費200元)。
續(xù)醫(yī)費。《南充通正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南通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622號》鑒定原告后期醫(yī)療費為3000元。后被告中國人壽財保申請重新鑒定后,經《四川華大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華大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1260號》鑒定周某某目前已無必然發(fā)生的后續(xù)治療費用,如發(fā)生不可預知的情況后續(xù)治療費用建議以實際發(fā)生為準。據此,對原告主張的續(xù)醫(yī)費3000元不予支持,可待實際發(fā)生后主張。
2、護理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本案中,原告未充分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結合原告受傷情況、住院治療護理需要,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提出的按80元/天的標準計算主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住院66天,故原告主張其住院期間護理費為80元/天X66天=528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方提出的應按參與度50%計算護理費的抗辯問題,被告方無證據證實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前已存在護理依賴,故本院對該抗辯不予采納。
3、交通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北景冈嫖刺峁┙煌ㄙM票據,本院根據原告就醫(yī)地點和實際情況酌定交通費為500元。
4、營養(yǎng)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北景钢校t(yī)療機構未有關于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本案中,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元/天X66天=198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6、誤工費。本案中,原告在事故發(fā)生時已64歲,已到了受子女贍養(yǎng)的年齡,且無充分證據證實其仍在從事生產及其他工作,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
7、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北景钢?,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即事故發(fā)生時原告64歲,應扣除4年。原告系農村戶籍,同時,原告雖有證據證實其現居住在城市,但無充分證據證實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市,故本案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即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即2013年四川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895元;同時,原告經鑒定交通傷所致腰部活動功能障礙的理論參與度擬為50%,因此,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計算為7,895元/年X(20-4)年X0.1X50%=6316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北景钢?,原告已構成十級傷殘,足以認定已造成原告嚴重精神損害,故對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酌定為5000元。
9、鑒定費。本院認定第一次鑒定費1500元,第二次鑒定費3800元,共計5300元。
以上賠償費用共計45554.88元(不含鑒定費5300元),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保在川RM3127號輕型貨車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醫(yī)藥費26478.88元(含醫(yī)療器械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80元,共計28458.88元中的10000元,對下余18458.88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6316元、護理費528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17096元。被告中國人壽財保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內理賠。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川RM3127號輕型貨車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幣17096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幣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幣18458.88元;
二、被告楊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幣4637.45元;
被告楊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已分別墊付的醫(yī)療費等17202.95元、6000元,在原告周某某應得的上述賠償款中予以扣除;
三、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28元(原告周某某已預交),由原告周某某負擔782元,被告楊某某負擔1646元;鑒定費5300元(原告周某某已預交1500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已預交380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850元,被告楊某某負擔4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李凱
審判員:陳聯(lián)瑜
審判員:楊克明
書記員:楊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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