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春
朱飛(湖北怡達律師事務所)
武漢景江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葉小勇(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
原告周建春。
委托代理人朱飛,湖北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景江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紅光精品花園7號
樓7號
門面。
法定代表人王家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小勇,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建春訴被告武漢景江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周建春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建春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周建春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63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周建春已預繳),由原告周建春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周建春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周建春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63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周建春已預繳),由原告周建春負擔。
審判長:童庫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