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臨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芳,
河北冀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邢州南路263號。
負責人:魏魁民,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京衛(wèi),
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河北亞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縣連莊鎮(zhèn)西張古村北路南。
法定代表人:武素亞,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冶金南路89號。
負責人:熊游,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學,
河北鑫旺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上訴人周某某因與被上訴人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邢臺公司)、被上訴人
河北亞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冰公司)、被上訴人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保險人代為求償權一案,不服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法院(2019)冀0535民初4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周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芳,被上訴人人保財險邢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京衛(wèi),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學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亞冰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周某某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周某某不承擔責任;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上訴人周某某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亞冰公司的車輛并非經(jīng)營性車輛,車輛租賃行為與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營運行為存在明顯不同,且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周某某存在利用租賃車輛從事營利性的道路運輸行為,故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以被上訴人亞冰公司出租行為導致車輛使用性質變?yōu)椤盃I運”的理由拒賠“商業(yè)三者險”是不成立的,一審判決也不應以此理由認定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不負賠償責任。營運車是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從事客運、貨運或客貨兩用的車輛,或車的運載是以完成商業(yè)性傳遞或交通運輸為目的。而本案中對事故車輛的租賃或者使用的一系列民事行為均不構成營運。從被上訴人亞冰公司的角度,將汽車租賃給周艷江使用的行為,是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情況下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出租行為,該出租行為屬于租賃性經(jīng)營行為,與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營運行為存在明顯不同;從承租人的角度,周艷江租賃和使用車輛是為了日常出行,而不是為了從事營利性的運輸并收取費用,這顯然不符合營運車輛的基本范疇;從車輛使用人的角度,上訴人周某某駕駛車輛是因周艷江需在醫(yī)院照顧生孩子的家人托其回家取生活用品,上訴人周某某也未進行任何營運收取費用,同樣不符營運車輛的性質?,F(xiàn)有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從事汽車租賃業(yè)務的車輛應為使用性質為營運的車輛,故本案事故車不能認定為營運車用途。且周艷江和上訴人周某某駕車系為了日常生活出行所用,并未用于營業(yè)性質的運輸。一審庭審時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向法庭提交“太平洋財險關于蘇F×××××的車輛估損清單”并以該清單數(shù)額對該車進行理賠。這份清單可以說明兩個問題,第一,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對估損是直接認可的;第二,事故后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在相對較長的一段時間對蘇F×××××進行查看并定損,且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也未提出拒賠。如果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拒賠也不會讓其工作人員大費周章的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故對于拒賠一事說明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工作人員之間也存在爭議。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業(yè)務如此熟悉的情況下內部都存在異議,何況我們一般投保人員就更認識不到了,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判決被上訴人由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賠償才公平。一審庭審時,被上訴人亞冰公司說明其車輛現(xiàn)仍按事故之前的投保方式在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購買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在本事故發(fā)生后還繼續(xù)為被上訴人亞冰公司承保,由此也可推斷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也認可被上訴人亞冰公司租賃的車輛為非營運車輛。
被上訴人人保財險邢臺公司、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答辯的主要理由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亞冰公司未作答辯。
人保財險邢臺公司在本案一審中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支付墊付保險金51,000元;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E×××××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李伯林,注冊及發(fā)證日期2012年3月29日,使用性質為非營運。2016年7月28日,該車以史慶嶺為被保險人在太平洋財險投保強制保險和責任限額為500,000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當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保險單載明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同日,該車變更登記在亞冰公司名下,并更改號牌號碼為冀E×××××,使用性質仍為非營運。2017年5月1日,周艷江與亞冰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按150元/天租賃冀E×××××使用。周艷江預付租金450元,押金3,000元。租賃合同第二條2約定:甲方(亞冰公司)負責向保險公司對租賃車輛投保財產(chǎn)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條13約定:按照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條款規(guī)定,車輛發(fā)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實行限額賠償,乙方(周艷江)必須承擔保險限額以外的所有費用,甲方(亞冰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僅限于甲方允許的駕駛人員。當日14時35分,亞冰公司將租賃車輛冀E×××××交付周艷江使用。2017年5月3日22時40分,周某某在河北省臨西縣境內,駕駛冀E×××××沿縣城平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金御豪庭小區(qū)門前時,與前方同向孫繼娟駕駛的蘇F×××××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周某某持C1駕駛證,初次領證2014年9月,有效期至2020年9月。事發(fā)時,冀E×××××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3月。2017年5月16日,臨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臨公交認字[2017]第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或在容易發(fā)生危險路段應降低行駛速度,并于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孫繼娟無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周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孫繼娟無責任。蘇F×××××實際所有人為李慶義,該車于2016年11月19日在人保財險投保責任限額為151,340.8元的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事故發(fā)生后,李慶義向人保財險請求理賠。2017年5月22日,太平洋財險對蘇F×××××在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估損,確定該車維修費總額(含稅)為56,426.86元。2017年7月29日,李慶義向人保財險簽署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同意人保財險在蘇F×××××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車輛損失51,000元,并將向責任對方追償?shù)臋嗬?,轉讓給人保財險。2017年7月31日,李慶義向人保財險出具收款憑證,同意人保財險將51,000元支付至
邢臺億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邢臺橋東支行開立的xxxx3賬戶。次日,人保財險按李慶義上述意見,將賠償款支付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臨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jù)事故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作出臨公交認字[2017]第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負事部責任,孫繼娟無責任,該認定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過錯方承擔。事發(fā)時,冀E×××××在太平洋財險投保強制保險,故本次事故給蘇F×××××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應由太平洋財險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剩余部分按照責任認定,由過錯方承擔。周某某負全部責任,冀E×××××同時投保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太平洋財險應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冀E×××××行駛證載明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保險單載明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該車以自用名義投保,但亞冰公司在保險期間,以150元/天租賃給周艷江使用,改變原有車輛登記性質,存在明顯的獲利意圖,應系營運行為。相比家庭自用,該行為顯著增加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未履行通知義務,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fā)生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投保車輛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此導致投保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不予賠償?,F(xiàn)亞冰公司的租賃車輛行為,已超出自用范圍,屬上述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且未履行通知義務,太平洋財險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不負賠償責任。太平洋財險主張因此在強制保險內亦應免責,但強制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并無相關約定,不予支持。亞冰公司與周艷江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亞冰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但因使用非營運車輛營運,未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致使已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瑕疵,保險人免責。對此,亞冰公司應當承擔責任。但租賃合同系與周艷江簽訂,并同時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僅限于亞冰公司允許的駕駛人。事發(fā)時冀E×××××由周某某駕駛,訴訟中未證明駕駛行為已經(jīng)亞冰公司許可,由此第三者責任保險亦不應賠付。亞冰公司因履行投保義務不當而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因與周某某無合同關系,故不應對其侵權行為擔責。綜上,本案蘇F×××××損失,應由太平洋財險在冀E×××××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2,000元,剩余部分由周某某負擔。同時,該損失系周某某對投保車輛造成損害,人保財險向李慶義賠付后,可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李慶義對周某某的請求賠償權。太平洋財險對蘇F×××××估損,確定維修費56,426.86元,雙方無異議。人保財險向李慶義賠付51,000元,低于估損數(shù)額,不損害他人利益?,F(xiàn)行使保險人代為求償權,按照賠償責任,應由太平洋財險向其支付2,000元,周某某向其支付49,000元。周某某辯稱以保險未過戶拒賠,但太平洋財險未按此主張;亞冰公司辯稱周某某未營運,但營運實指亞冰公司與周艷江之間的租賃行為;太平洋財險辯稱訴訟費為間接費用,不予承擔,但敗訴方承擔與間接費用并無關聯(lián)。對被告上述意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太平洋保險股份邢臺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冀E×××××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向人保財險邢臺公司支付2,000元。二、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人保財險邢臺公司支付49,000元。三、駁回人保財險邢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70元,減半收取計535元,由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負擔25元,周某某負擔510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上訴人周某某所駕駛車輛于2016年7月28日在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此時車主為李柏林,適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同日,該車車主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亞冰公司,該行為應屬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的保險標的轉讓。被上訴人亞冰公司對該車輛從事對外出租業(yè)務,顯然已超出了家庭自用車的范疇,增加了保險標的風險程度,且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實車輛用于對外出租后,及時通知了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故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依據(jù)上述法律免除保險責任,并無不妥。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亞冰公司將車輛對外出租的行為稱為營運行為,并非對出租車輛定性為營運車輛,上訴人周某某上訴稱所租車輛并非營運車輛的主張,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并不矛盾。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系對保險標的在合同有效期內的風險程度明顯增加情形,不包含保險標的的出讓行為,故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對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根據(jù)周艷江與被上訴人亞冰公司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第三條13約定,按照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條款規(guī)定,車輛發(fā)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實行限額賠償,乙方(周艷江)必須承擔保險限額以外的所有費用,甲方(亞冰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僅限于甲方允許的駕駛人員。本案中,周艷江將租用車輛交由上訴人周某某駕駛,并未取得被上訴人亞冰公司允許,故在上訴人周某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蘇F×××××車輛損失后,被上訴人亞冰公司亦不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蘇F×××××車輛損失費用,應由上訴人周某某承擔。上訴人周某某上訴稱,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對蘇F×××××車輛進行查看定損,對車輛損失予以認可,并繼續(xù)為被上訴人亞冰公司其他車輛承保,故不應在本案中免除保險賠償責任。但上述主張均與本案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能成為本案中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不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的事由,故對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周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上訴人周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武潔
審判員 武聰
審判員 周曉明
書記員: 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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