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饒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娟,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住饒陽縣。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經濟開發(fā)區(qū)怡水花園3期4s2商業(yè)中心7層。負責人:李步,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愛勇,公司職員。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3896.3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超出保險部分,由被告陳某某承擔。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28日,周某駕駛自行車沿固店村北南北磚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九線固店村北十字路口右轉彎時與陳某某駕駛的冀T×××××號轎車相碰撞,造成周某自行車損壞及周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饒陽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察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547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誤工費7228.8元、護理費5880元、交通費1000元、自行車損失300元。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的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30萬,我司同意在兩份保險限額內賠付,但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及其他間接損失。圍繞自己的訴訟主張,原告陳述、舉證如下:1、醫(yī)療費5470.2元。2、住院12天按每天100元計算,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3、原告營養(yǎng)期鑒定為60天,按每天30元計算,主張營養(yǎng)費1800元。4、誤工期鑒定為150天,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農業(yè)標準每天60元計算,主張誤工費9000元。5、護理期鑒定為60天,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服務業(yè)標準每天98元計算,主張護理費5880元。6、原告?zhèn)麣埖燃夎b定為十級,原告受傷時為61周歲,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1919元,計算19年,主張傷殘賠償金22646.1元。7、原告十級傷殘,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要求優(yōu)先從交強險支付。8、原告支出鑒定費1600元。9、交通費1000元。10、自行車損失300元。被告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的肇事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且不計免賠。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饒陽縣人民醫(yī)院病歷、變更患者住院信息申請表、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用藥明細、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饒陽固店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原告有勞動能力的書面證明一份、護理人蘇亞亞的身份證復印件、鑒定費票據、被告肇事車輛的行駛證,保單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等佐證。被告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非醫(yī)保報銷藥物應按醫(yī)藥費總金額的20%扣除;原告腰椎骨折,是保守治療,誤工期以按105天、護理期按45天、營養(yǎng)期按45天計算為宜;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認可,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應支持;護理費以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賠付;交通費未提供證據不予認可;自行車損失無證據不予認可;精神損害賠償金認可3000元;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被告陳某某質證意見為:鑒定費與訴訟費不應由我承擔。圍繞爭議焦點和自己的主張,被告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被告陳某某主張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了2200元的醫(yī)療費,原告認可。本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1、被告保險公司主張非醫(yī)保報銷藥物按醫(yī)藥費總金額的20%扣除,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那些藥物屬于非醫(yī)保藥物,不予支持;2、衡水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具有鑒定資質的人員根據法定的鑒定技術標準作出的鑒定意見,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相反駁的證據,故對該鑒定意見書的效力予以認可;3、傷者周某于事故發(fā)生時雖年滿61周歲,村委會有證據證明其身體健康,常年參加農業(yè)勞動,被告不能提供反駁的有效證據,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予以認可;4、護理費應參照當地服務業(yè)的收入標準計算;5、考慮到原告復查、鑒定、護理人員來回往返等實際需要,交通費以酌情認定為宜;6、原告沒證據證明自行車損失情況,故不予認可;7、為查明原告人身損害程度而支出的鑒定費,系原告已經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予支持。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周某駕駛自行車沿固店村北南北磚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九線固店村北十字路口右轉彎時與沿東九線由西向東行駛陳某某駕駛的冀T×××××號轎車相碰撞,周某受傷、自行車損壞,事故經饒陽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察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某駕駛的冀T×××××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3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受傷后在饒陽縣醫(yī)院住院12天,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原告支出的醫(yī)療費共計5470.2元;同時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營養(yǎng)期60天,每天30元);誤工費9000元(誤工期150天,每天60元);護理費5880元(護理期為60天,每天98元);傷殘賠償金22646.1元(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19年乘以傷殘系數0.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600元;交通費300元。被告陳某某為原告墊付了2200元的醫(yī)療費。
原告周某與被告陳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娟、被告陳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愛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交警隊出具被告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可確認原告對事故的造成無過錯,被告陳某某對造成原告的傷害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被告陳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8470.2元,應從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對原告損失中包括在傷殘賠償限額內的損失(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人身損害鑒定費、交通費)共44426.1元,應從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因證據不足,不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為原告墊付了2200元的醫(yī)療費,應由原告予以返還。被告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某損失52896.3元,直接支付到周某在衡水銀行饒陽支行62×××50的賬戶;二、原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陳某某2200元;三、駁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8元,減半收取計169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呂志欣
書記員:宋亞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