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彭靜(湖北誠昌律師事務所)
高某某
楊松宜(湖北宜昌伍家崗區(qū)海納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靜,湖北誠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系字號宜昌市伍家崗區(qū)高美特彩鋼結(jié)構加工廠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楊松宜,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海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周某某為與被上訴人高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三峽民初字第009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苗勁松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原鵬、李明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4年7月2日,周某某寫下欠條一張,寫明“我(周某某)今日對帳下欠貨款9196.20元,大寫:玖仟壹佰玖拾陸元貳角”。
同年7月4日,周某某與張華對賬,寫明下欠9196.20元。
同年9月18日,高某某訴到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周某某支付欠款9196.20元;由周某某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認為:周某某與張華雙方對買賣鋼材的事實及所欠貨款金額9196.20元均無異議,對該事實予以認定。
由于高某某不認可周某某提交的《內(nèi)部承包經(jīng)營合同書》,稱周某某購買鋼材時并非以湖北歐本鋼結(jié)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進行,書寫欠條時也沒有注明是歐本公司購買鋼材,故對高某某要求周某某支付貨款9196.2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周某某稱因高某某未開具發(fā)票,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付貨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1、雙方當事人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這是雙務合同履行機械上的牽連性決定的;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雙方?jīng)]有履行債務;4、須雙方的對等債務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在于雙方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并應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合同的約定,結(jié)合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加以綜合判斷。
高某某所負未經(jīng)約定的開具發(fā)票的義務屬于附隨義務,而不是合同主給付義務。
高某某向周某某開具發(fā)票的義務不能構成對價、牽連關系,故周某某以此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主給付義務,不能得到支持。
根據(jù)交易習慣,發(fā)票一般是在對方付款是填寫,款項到賬后交付付款方。
因為發(fā)票作為已付款的憑證,如果在款項未到帳前已被對方持有,此時對方拒絕支付貨款將給開具發(fā)票的一方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故周某某不應在高某某主張貨款權利時,以對方未開具發(fā)票為由拒絕付款,但周某某可以在付款后要求高某某給付發(fā)票,且本案高某某在原審庭審中已明確表示能夠出具發(fā)票。
若高某某不出具,周某某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原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周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高某某貨款9196.20元。
案件受理費25元(高某某已預交),由周某某負擔。
上訴人周某某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雙方不是本案適格主體。
周某某是代表湖北歐本鋼結(jié)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采購的,不是個人行為,應由湖北歐本鋼結(jié)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周某某代表公司與高某某進行經(jīng)濟交往中,不是與宜昌市伍家崗區(qū)高美特彩鋼結(jié)構加工廠產(chǎn)生合同關系的,高某某出具的“武漢市武昌區(qū)高美特彩鋼結(jié)構廠”發(fā)票和小票可以證明,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高某某不是本案適格主體。
2、周某某不支付貨款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周某某作為公司項目經(jīng)理與高某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購買鋼材料。
在合同履行中,周某某代表公司依約支付大部分貨款,而高某某未按約定開具發(fā)票。
周某某代表公司多次催要下,高某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
因此,周某某有理由認為高某某沒有開具發(fā)票的能力和誠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周某某有權不支付9196.20元貨款。
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高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用由高某某負擔。
被上訴人高某某辯稱:周某某書寫的欠條等證據(jù)足以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雙方在本案的主體身份沒有任何問題。
由于周某某沒有支付貨款,高某某才沒有開具發(fā)票;且支付貨款和開具發(fā)票沒有規(guī)定先后順序,周某某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符合交易習慣。
因此,周某某應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
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jié)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高某某一審提供的周某某欠條,可以證明高某某與周某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周某某對此雖有異議,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
因此,周某某上訴稱雙方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的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本案中,雙方?jīng)]有約定支付貨款時間和發(fā)票交付,周某某應當在收到高某某交付貨物的同時向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而發(fā)票交付屬于合同中附隨義務,不屬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中的應當同時履行義務。
因此,周某某上訴稱其不支付貨款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周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jié)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高某某一審提供的周某某欠條,可以證明高某某與周某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周某某對此雖有異議,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
因此,周某某上訴稱雙方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的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本案中,雙方?jīng)]有約定支付貨款時間和發(fā)票交付,周某某應當在收到高某某交付貨物的同時向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而發(fā)票交付屬于合同中附隨義務,不屬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中的應當同時履行義務。
因此,周某某上訴稱其不支付貨款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周某某負擔。
審判長:苗勁松
書記員:張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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