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周秋皓
郝某
武建東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
馬彬彬
原告周某某。
原告張某某。
原告周秋皓。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某。
被告武建東。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
負責人王華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彬彬,該公司員工。
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與被告郝某、武建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胡曉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鳳陽,被告郝某、武建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彬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唐山市唐??h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郝某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武建東作為其雇主,應對三原告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次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
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受傷期間收入減少的情況,其誤工費按其事發(fā)前3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為100元/天。原告周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持續(xù)誤工,誤工損失日本院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標準中“肋骨多處骨折”90天計算。原告周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9級傷殘,另附加傷殘賠償指數(shù)Ia值4%,結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給付1000元(含救護車費625元)。
原告張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受傷期間收入減少的情況,其誤工費按其事發(fā)前4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為100元/天。原告張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持續(xù)誤工,誤工損失日本院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標準中“骨盆骨折”180天計算。原告張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8級傷殘,另附加傷殘賠償指數(shù)Ia值10%,結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給付1000元(含救護車費475元)。
原告周秋皓訴請的誤工費及護理費未提交證據(jù),其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酌定給付300元(含救護車費75元)。
原告周某某的車輛損失費本院采納原唐海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的數(shù)額。
三原告的損失以本院核定的為準,訴請超出部分,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武建東為原告張某某已經支付的費用應依法核減。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賠償共計賠償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損失338935.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應得295935.79元,被告武建東應得4.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20元,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負擔80元,被告武建東負擔124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7日內繳納上訴費,逾期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唐山市唐??h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郝某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武建東作為其雇主,應對三原告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次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
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受傷期間收入減少的情況,其誤工費按其事發(fā)前3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為100元/天。原告周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持續(xù)誤工,誤工損失日本院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標準中“肋骨多處骨折”90天計算。原告周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9級傷殘,另附加傷殘賠償指數(shù)Ia值4%,結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給付1000元(含救護車費625元)。
原告張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受傷期間收入減少的情況,其誤工費按其事發(fā)前4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為100元/天。原告張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持續(xù)誤工,誤工損失日本院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標準中“骨盆骨折”180天計算。原告張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8級傷殘,另附加傷殘賠償指數(shù)Ia值10%,結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給付1000元(含救護車費475元)。
原告周秋皓訴請的誤工費及護理費未提交證據(jù),其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酌定給付300元(含救護車費75元)。
原告周某某的車輛損失費本院采納原唐??h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的數(shù)額。
三原告的損失以本院核定的為準,訴請超出部分,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武建東為原告張某某已經支付的費用應依法核減。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賠償共計賠償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損失338935.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應得295935.79元,被告武建東應得4.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20元,原告周某某、張某某、周秋皓負擔80元,被告武建東負擔124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審判長:胡曉磊
書記員:劉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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