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法定代理人周廣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系原告周某之父。
被告孝感市實驗小學,住所地:孝感市廣場街廣場路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安心,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羅先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孝感市孝南區(qū),該校職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與訴訟、調(diào)解,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楊曉林,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訴被告孝感市實驗小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肖應友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君娥、高建國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周廣發(fā),被告孝感市實驗小學的委托代理人羅先偉、楊曉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周某受傷時系被告孝感市實驗小學五年級學生。2015年6月19日中午,原告提前到校做校園值日勞動,負責打掃操場衛(wèi)生。下午2時50分上課鈴響,原告跑步返回教室途中,在操場軟基塑膠跑道上摔倒。門口保安發(fā)現(xiàn)后,將原告扶到保安室椅子上坐著。后原告經(jīng)120救護車送往孝感市中心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肱骨遠端骨折、左踝內(nèi)踝不全性骨折可能、左側橈神經(jīng)損傷后,住院治療25天,出院后繼續(xù)治療,共計支出住院醫(yī)療費21122.44元,其中被告墊付1000元。2015年12月22日,原告的傷情經(jīng)孝感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人體損傷后遺癥構成九級傷殘;2、誤工期180日,未成年人誤工期內(nèi)需一人護理180日;3、前期醫(yī)療費憑醫(yī)療機構的收據(jù)作為賠償依據(jù)。
原告班級教室位于教學樓五樓,衛(wèi)生區(qū)無值日老師。
本院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活動,被告孝感市實驗小學組織原告參加校園衛(wèi)生值日勞動是合法的教育管理行為,原告周某在返回教室途中未注意安全導致摔傷,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被告安排原告值日的衛(wèi)生區(qū)操場區(qū)域離其五樓教室有較遠距離,被告應當預見到上課鈴響時因距離遠,學生因擔心遲到跑步趕往教室上課途中發(fā)生摔傷的可能,應當對其衛(wèi)生區(qū)域、勞動時間及工作量等作合理安排,并安排值日老師現(xiàn)場予以監(jiān)督指導,被告沒有履行上述保護義務,對原告的受害存在過錯,事后對原告骨折后的處置方式亦存在不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的責任比例本院酌定為6:4。被告辯稱原告受傷時有值日老師在場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經(jīng)審核,原告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1122.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50元/天×26天)、殘疾賠償金99408元(24852元/年×20年×20%)、護理費14168元(28729元/年÷365天×180天)、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148598.44元。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孝感市實驗小學賠償原告周某損失148598.44元的40%即59439.38元,扣除墊付的1000元,還應支付58439.38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訴訟費1243元,由原告周某負擔649元、被告孝感市實驗小學負擔5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43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肖應友 人民陪審員 劉君娥 人民陪審員 高建國
書記員:陳新玲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jīng)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diào)解的,還可以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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