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遼元,河北宗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遼元,河北宗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耿龍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上訴人周某某、郭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耿龍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2民初45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周某某、郭某某,被上訴人耿龍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經審理查明,本案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當事人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一、當事人簽訂的協(xié)議是否應繼續(xù)履行。二、上訴人是否應配合被上訴人辦理涉案房屋登記手續(xù)。
關于本案第一個焦點問題,2016年2月23日,上訴人郭某某、周某某與被上訴人耿龍飛簽訂了購買房屋協(xié)議書,被上訴人按照約定交付了首付款,上訴人交付了房屋,被上訴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一直居住至今,被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故雙方應按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關于本案第二個焦點問題,該《協(xié)議書》第三條第2款約定,“甲方辦理完前手不動產權證后十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相關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待銀行貨款審批通過后,雙方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過戶手續(x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將剩余房款支付給甲方?!爆F該房屋已經完成了產權登記手續(xù),一審法院調查的情況以及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均予以證明?,F上訴人不積極履約導致雙方無法辦理過戶,上訴人違約在先,庭審中被上訴人表示一次性向上訴人繳納房屋尾款650000元,被上訴人理應配合辦理過戶。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岳桂恒
審判員 姜瑞祥
審判員 趙林
書記員: 唐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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