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小宇,河北磅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錦紅,河北磅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環(huán)5699號大學科技園研發(fā)中心辦公樓14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67003981H。
負責人:呂大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濤,該公司員工。
周某某與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銀保險)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周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小宇、中銀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中銀保險賠償周某某50000元。2、訴訟費由中銀保險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30日,周某某雇傭的司機馬小濤駕駛冀F×××××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河龍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五女集彎道處超車時,駛入公路左側,與相對行駛的高占紅駕駛的拖拉機相撞,高占紅當場死亡,馬小濤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高占紅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雙方達成和解馬小濤一次性賠償高占紅家屬750000元,首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馬小濤承擔。由于周某某為冀F×××××牽引車在中銀保險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0000元,通過協(xié)商中銀保險已將牽引車交強險11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共計612000元的保險賠償款打入了高占紅家屬的賬戶。另外周某某還為冀F×××××車投保了5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但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銀保險在冀F×××××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中銀保險辯稱:1、該事故發(fā)生時,主掛車連接使用,根據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約定,保險賠償金賠償限額應以主車責任限額為限,我公司已在主車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2、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根據訴辯雙方意見,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本院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中銀保險應賠償周某某保險數(shù)額為多少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周某某提交的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復印件,周某某與高占紅簽署的調解書、支付協(xié)議復印件,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賠款計算書復印件和國內支付業(yè)務付款回單一份,賠償清單一份,機動車綜合商業(yè)險保險單,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中銀保險提交的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該條款責任限額第二十九條載明主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責任限額為限。周某某提出對商業(yè)險條款中關于掛車免責,并不知情,中銀保險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保險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生效。經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銀保險主張主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責任限額為限,保險人依據保險條款認為應予免責,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5月30日,周某某雇傭的司機馬小濤駕駛冀F×××××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河龍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五女集彎道處超車時,與相對行駛的高占紅駕駛的拖拉機相撞,致兩車受損,高占紅當場死亡。經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馬小濤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高占紅負次要責任。事后經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解,馬小濤一次性賠償高占紅家屬750000元,首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馬小濤承擔。中銀保險已依據保險限額將冀F×××××車輛交強險11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共計612000元的保險賠款打入了高占紅家屬的賬戶。
另查明,1、冀F×××××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系周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通過二手車市場購買,但未辦理車輛及保險過戶手續(xù),原車車輛登記所有人及被保險人白利國同意2017年5月30日交通事故由周某某、馬小濤處理。
2、冀F×××××車在中銀保險投有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6年7月15日0時起至2017年7月14日24時止。
本院認為,周某某與中銀保險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馬小濤具有合法的駕駛資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中銀保險應當在冀F×××××車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內賠付第三方高占紅家屬50000元。因該款項已由周某某先行墊付,故直接支付給周某某即可。交納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中銀保險提出不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共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某某保險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逾期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上訴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崔璀
書記員: 劉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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