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愛華
陳濤(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
武漢合利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夏威(湖北光年律師事務所)
原告周愛華,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陳濤,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武漢合利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羿,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威,湖北光年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周愛華訴被告武漢合利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利物業(yè)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芳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愛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濤、被告合利物業(y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周愛華與被告合利物業(yè)公司簽訂了勞務用工協議,依該協議約定原告在南美韻城從事保潔員工作,該工作是被告在南美韻城保潔工作物業(yè)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公司向其發(fā)放工資,原告在工作中受傷治療的費用,該公司予以支付,綜上,原告在從事保潔員期間與被告存在勞動用工事實,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訴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第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周愛華與被告武漢合利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周愛華負擔,予以減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周愛華與被告合利物業(yè)公司簽訂了勞務用工協議,依該協議約定原告在南美韻城從事保潔員工作,該工作是被告在南美韻城保潔工作物業(yè)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公司向其發(fā)放工資,原告在工作中受傷治療的費用,該公司予以支付,綜上,原告在從事保潔員期間與被告存在勞動用工事實,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訴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第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周愛華與被告武漢合利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周愛華負擔,予以減免。
審判長:劉芳
書記員: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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