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繼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委托代理人:孫續(xù)生,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被告:岑延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被告:李東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原告周繼成與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岑延敏、李東秋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王汝利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魯敏、宋強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繼成的委托代理人孫續(xù)生及被告岑延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李東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繼成與被告張某某之間曾存在民間借貸糾紛,2015年12月8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本院作出(2015)倴民初字第3764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約定:“周繼成、張素艷于2016年1月1日前給付張某某借款本金32.7萬元,并自2015年1月26日按年息24%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夏茂森、李淑芹對上述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夏茂森分數次給付被告張某某人民幣18.95萬元。另11萬元由本案原告周繼成、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岑延敏、李東秋于2016年3月6日達成協議一份,但該協議書中被告張某某未簽字。該協議約定:被告岑延敏、李東秋在遼寧省××區(qū)××房產一處,同意以該房屋作價人民幣11萬元為原告周繼成抵頂應當償還被告張某某的借款本金11萬元,被告張某某同意。被告岑延敏、李東秋配合被告張某某將該房產過戶到被告張某某名下后,此協議生效,過戶費由被告張某某負擔。上述協議達成后,涉案房屋的產權證及鑰匙由原告周繼成交由被告張某某,后被告張某某認為涉案房產價值不足11萬元未能實際履行,并于2016年5月13日按照(2015)倴民初字第3764號民事調解書的內容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夏茂森的銀行賬戶凍結。夏茂森提出執(zhí)行異議稱已經和被告張某某下達成和解協議,在其給付張某某人民幣19萬元后,其應承擔的連帶給付責任消除。被告張某某稱并未與夏茂森達成其主張的和解協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協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查筆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執(zhí)復107號執(zhí)行裁定書等證據可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查筆錄等證,可以認定本案原告主張的協議書系其為了履行本院(2015)倴民初字第3764號民事調解書,償還被告張某某的部分借款所達成的抵賬協議。該協議書雖沒有被告張某某的簽字,但根據其在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查筆錄中的陳述,并結合該協議書也并非僅是原告周繼成和被告張某某的雙方協議,同時還涉及到房屋的產權人即被告岑延敏和李東秋,也涉及到房屋的受讓人即被告張某某(系被告張某某的弟弟),且相關人員在協議書上均已簽字,被告張某某收到并一直持有涉案房屋的的產權證及鑰匙的實際情況,應認定被告張某某對該協議內容知曉并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钡囊?guī)定,被告張某某雖未在該協議中簽字,但原告周繼成及被告岑延敏、李東秋已經將涉案房產的產權證及鑰匙均交付被告張某某,應認定該協議已經成立。一般情況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是生效。該協議中約定“被告岑延敏、李東秋配和被告張某某將該房屋過戶到被告張某某名下后,此協議生效”,被告張某某陳述經其考察后認為涉案房產價值不足11萬元,導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钡囊?guī)定,本案房產雖未能實際過戶到被告張某某名下,但并非原告周繼成及被告岑延敏、李東秋之過錯所致,故該協議已經生效。原告周繼成要求確認涉案協議合法有效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周繼成與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岑延敏、李東秋于2016年3月6日達成的協議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汝利 人民陪審員 魯 敏 人民陪審員 宋 強
書記員:賈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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