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臘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肇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初緒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肇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明偉,上海大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慶安縣。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慶安縣。
被告: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龍江省慶安縣政府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長軍,職務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寶華,黑龍江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
住所地黑龍江省肇東市北九街東威盛世花園小區(qū)*號樓******室。
法定代表人:趙德生,職務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寶華,黑龍江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肇東市師范路北八仙路西側盛世鑫城C區(qū)*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雪巖,職務公司經理。
原告周臘梅與被告邵某某、邵某某、慶安縣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慶安縣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黑1282民初2982號民事判決。慶安縣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慶安縣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不服判決,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8月9日,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2民終785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6)黑1282民初2982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臘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初緒武、明偉,被告邵某某,被告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寶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邵某某、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臘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邵某某、邵某某、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本金500,000.00元,并按約定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實際給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依法承擔其分公司的債務;3,判另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第l項訴訟請求中的本金、利息以及訴訟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邵某某、邵某某、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00元,約定月息3分,并作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原告將借款交付給上述三被告后,三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收條。此后,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為三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擔保函,承諾為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多次向債務人催促償還借款,但被告邵某某、邵某某、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遲遲未能償還,故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令訴請,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邵某某在答辯期內未向本院遞交答辯狀及證據(jù)。
被告邵某某辯稱,借款事實屬實,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借款用于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肇東分公司不是借款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借款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未向本院遞交答辯狀及證據(jù)。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被告邵某某、邵某某在原告周臘梅處借款人民幣500,000.00元,被告邵某某、邵某某給原告周臘梅出具借據(jù)一張,借據(jù)中加蓋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印章。同時被告邵某某給原告周臘梅出具收據(jù)一張,載明人民幣伍拾萬元正(整),收周臘梅款(此款邵某某和邵某某已出欠條),月利三分。收據(jù)中加蓋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印章。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邵某某、邵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周臘梅借款出具擔保函,承諾對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債權人周臘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兩年。
另查明,被告邵某某、邵某某為原告周臘梅出具的借據(jù)及被告邵某某為原告周臘梅出具的收據(jù)中加蓋的“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印章系被告邵某某未經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及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授權私自刻制的。
上述事實,有原告周臘梅提交的被告邵某某、邵某某為其出具的借據(jù)及被告邵某某為其出具的收據(jù),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擔保函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周臘梅與被告邵某某、邵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邵某某、邵某某應承擔依法給付原告周臘梅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因被告邵某某、邵某某為原告周臘梅出具的借據(jù)及被告邵某某為原告周臘梅出具的收據(jù)中加蓋的“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印章系邵某某未經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及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授權私自刻制的,故原告周臘梅訴稱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系借款人,無事實依據(jù),不予認定;其要求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肇東分公司、慶安銀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邵某某、邵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周臘梅借款出具擔保函,應依約對被告邵某某、邵某某償還原告周臘梅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周臘梅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邵某某、邵某某欠原告周臘梅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付清。
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邵某某、邵某某償還原告周臘梅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周臘梅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0.00元,由被告邵某某、邵某某負擔,被告肇東市鼎泰水匯洗浴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立峰
審判員 劉希眾
審判員 郭春山
書記員: 曹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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