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縣西環(huán)路。組織機構代碼證:80969263-8
負責人:朱云,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延敏、張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南皮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某與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7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延敏,被上訴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潘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周某在原審中訴稱:2015年9月1日16時30分,在南皮縣尹莊村路段,原告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由于采取措施不當翻入路邊溝中,致冀J×××××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周某負全部責任。冀J×××××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一份,保險金額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該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原告車輛損失費50747元,施救費600元,車損評估費3780元,車輛拆解費2000元(共計57127元)。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內全額承擔,但雙方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等共計57127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在原審中辯稱:事故發(fā)生后,標的車并未向保險公司報保險,違反合同約定,因此屬于拒賠的情形,我司對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案的被保險人是張中平,原告和我司約定該車車主是徐志超,因此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原審查明:2015年9月1日16時30分,在南皮縣尹莊村路段,原告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由于采取措施不當翻入路邊溝中,發(fā)生致冀J×××××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一份,保險金額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原告委托河北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事故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評定原告方車損為50747元,原告為此花去公估費3780元。經核實,原告周某與冀J×××××號小型轎車原車主徐志超于2013年6月27日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一份,冀J×××××號小型轎車車輛產權及實際使用權屬于原告。庭審中,原告提交了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一份,施救費、拆解費收據(jù)各一張,保險單原件一份,交通事故證明原件一份,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公估報告一份。根據(jù)上述證據(jù),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50747元、拆解費2000元、施救費600元及評估費3780元共計57127元。針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提出以下意見:事故證明只能證實標的車輛發(fā)生事故,交警隊對司機沒有進行酒精檢測及現(xiàn)場勘查,也并未出具司機的事故責任比例,且事故發(fā)生后,司機未報保險,因此對事故證明不予認可。公估報告屬于影印件且委托人是周某,屬于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保留7日內提交鑒定申請的權利,且公估報告的鑒定金額過高,扣除的殘值過低,該公估報告的金額已經超過了實際價值,對公估報告不認可。對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認可,請求法院審核認定。對保單無異議,施救費、拆解費票據(jù)不是正式發(fā)票,均不認可,且已經給付鑒定費,不應再給拆解費,不應重復主張,鑒定費不予承擔。被告于庭后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一份,要求對冀J×××××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原審認為:原告周某與冀J×××××號小型轎車原車主徐志超于2013年6月27日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一份,冀J×××××號小型轎車車輛產權及實際使用權屬于原告,因此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原告出具了保險單,雙方系保險合同關系。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車損、施救費、評估費、拆解費等損失均屬合理費用,被告應按實際損失數(shù)額在保險限額內賠付。法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惫时桓骐m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并沒有提供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jù),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車輛損失50747元、拆解費2000元、施救費600元及評估費3780元共計57127元均應由被告予以賠償。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周某各項損失共計5712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4元,由被告負擔。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其上訴主要理由為:一、保單特別約定的車主是徐志超,原審沒有核實是否屬于徐志超出具買賣協(xié)議,故被上訴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被上訴人提交的車損鑒定報告是其單方委托,上訴人不予認可同時提交了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原審給予了重新鑒定的期限又不予重新鑒定,程序違法。三、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報告不是原件,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除非對方予以認可,復印件、影印件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四、事故證明書沒有事故責任劃分,沒有現(xiàn)場勘查,上訴人對事故真實性不予認可,不排除酒駕的可能。五、拆解費、施救費是二聯(lián)單,對其合法性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主要答辯意見為:一、被上訴人周某為本案適格主體。被上訴人與涉案車輛登記車主徐志超在2013年6月份就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支付車輛轉讓款并且實際交付使用多年,只是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徐志超對涉案車輛已喪失所有權,不可能成為本案適格主體。二、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車損鑒定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鑒定報告是有資質的鑒定部門經過合法的程序結合涉案車輛的受損事實作出,能真實地反映車損情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對該鑒定如有異議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鑒定不合理的部分,否則不應被支持。三、被上訴人無法左右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的形式。四、被上訴人提交的事故證明書是為了證明本案交通事故導致被上訴人產生車損的真實性,故事故證明沒有劃分事故責任也是合法合理的,且沒有法律規(guī)定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必須是什么樣的格式。五、拆解費、施救費均是被上訴人因本案事故實際產生的,依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由上訴人承擔的費用。
經審理查明: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及證據(jù)與原判決相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被上訴人周某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問題。原告是指為維護自己或自己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fā)生的人。本案中,被上訴人周某在2013年6月27日通過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的方式從徐志超處獲得涉案冀J×××××車輛的所有權后,即與上述車輛即本案保險標的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或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是法律所允許或認可的適格原告。關于本案車損鑒定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即法律上并不禁止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的情況。本案中,上訴人對涉案公估報告存在異議,但是并沒有提出證據(jù)證明該報告存在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等應予重新鑒定的情形,故原審在被上訴人周某提供了加蓋有公估人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證書及業(yè)務專用章的公估報告的情況下,并未啟動重新鑒定程序,而是對公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于法有據(jù),并無不當。關于涉案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問題。經查該證明系交管職能部門南皮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涉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過程進行的證明,該證明加蓋了上述單位事故處理專用章,應屬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據(jù)上述證明顯示本案交通事故屬因被上訴人周某在行駛中由于采取措施不當而導致的單方事故,其依法應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至于上訴人質疑事故真實性以及提出事故不排除酒駕可能等問題,因其對此并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本案拆解費及施救費的處理問題。本案中,被上訴人周某對拆解費提供了加蓋有南皮縣馳騁汽車修理廠發(fā)票專用章的機打發(fā)票,對施救費提供了加蓋有滄州市運河區(qū)順捷救援服務中心發(fā)票專用章的定額發(fā)票,上述發(fā)票形式合法足以證明上述費用的客觀存在,本案應當予以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8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桂苓 審判員 李 霞 審判員 付 毅
書記員: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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