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周某與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紅柏,湖北千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與被告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龐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紅柏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2008年7月,被告劉某某因裝修自己所有的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地格林小城萊茵二區(qū)C棟四單元601室的房屋,通過他人雇請原告周某為被告劉某某的房屋安裝鋼化玻璃陽光棚,所需的材料均由被告劉某某提供,被告劉某某指派其表弟蔡大洲為安裝鋼化玻璃陽光棚的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按照被告劉某某制定的施工方案監(jiān)督、安排原告周某和徐某等人的活兒,并按照勞動天數支付原告等人的工錢為周某110元/天、徐某110元/天、劉義明92元/天、郭某70元/天、田忠太70元/天。原告按照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蔡大洲指定的規(guī)格型號先后兩次為被告劉某某訂購鋼化玻璃和不銹鋼管以及輔料共計2670.2元,2008年8月4日原告與徐某、劉義明等人在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蔡大洲的指示監(jiān)督下,在C棟四單元601室為被告劉某某安裝陽光棚的不銹鋼鋼架,蔡大洲電話指示原告代其發(fā)給徐某、劉義明等人的工錢342元,日后由被告劉某某將原告代發(fā)的工錢還給原告。但是,由于2008年8月19日工友劉義明在被告劉某某的指示監(jiān)督下,為被告劉某某義務幫工受傷,被告劉某某無理拖欠原告的工錢和代購的材料款。特訴至法院,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8月19日的勞務費11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8月3日、4日、6日的勞務費220元;3、被告返還原告2008年8月4日代發(fā)給工友徐某、劉義明(已故)、郭某、田忠太等人的勞務費342元;4、被告返還2008年8月3日原告墊付的材料費2670.2元。
原告周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電話錄音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武民再終字第156號民事判決書,證明2008年8月19日原告與工友劉義明在被告家提供勞務,被告應當支付勞務費110元;
證據二、1、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筆錄復印件、證人徐某、郭某2008年11月25日法庭質證的證明、工資發(fā)放表(2008年8月4日),證明被告應當支付2008年8月4日原告代發(fā)給徐某、劉義明、郭某、田忠太的勞務費452元;
證據三、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2008)洪民三初字第526號民事判決書、開庭筆錄,證明原告與工友為被告安裝陽光棚獲得的報酬是勞務費,沒有任何承包的法律事實;
證據四、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筆錄、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筆錄,證明:1、被告自認原告為其購買了材料,被告應返還代購材料費用;2、被告在庭上言語矛盾,不能證明是承攬關系,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證據五、1、收款收據、送貨單、發(fā)貨單,2、材料價格和人工價格結算清單,3、工資發(fā)放表(2008年8月4日、19日),4、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筆錄及(2008)洪民三初字第526號民事判決書,5、民事判決書5份、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武檢民(行)監(jiān)(2014)42010000054號材料及送達回證、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來訪登記表編號284號材料、特快專遞(湖北省紀委)材料、武漢市公安局洪山街派出所證明及情況反映,證明:原告2008年11月25日在訴訟中提出要求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此后至2016年連續(xù)不斷上訴、抗訴、控告和申訴,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證據六、1、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2008)洪民三初字第526號民事判決書,2、洪山街派出所對洪小林的詢問筆錄,3、證人徐某、郭某的調查筆錄,4、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筆錄,5、《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第146頁的案例,6、洪山街派出所對洪國榮的詢問筆錄,證明:1、劉義明在被告指示、監(jiān)督下,在超出其施工方案工作范圍外,為其施工時摔傷,劉義明有安全繩未系,自己存在重大過錯;2、劉義明是義務幫工,原告無過錯,被告應返還原告勞務費及墊付的材料費;
證據七、《國務院關于》、武漢市個體工商戶臨時停業(yè)申請書、《國家工商局關于實施細則》、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答復》,證明劉義明2008年8月19日受傷前,原告已于2008年6月20日依法辦理了歇業(yè)手續(xù),工商局依法注銷了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原告已經不是經營部業(yè)主,未對劉義明構成侵權;
證據八、1、洪山街派出所的《情況反映》,2、《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936頁,3、《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第110頁的案例,證明:1、“請”只是文明用語,不是雇請,原告并非雇主,并未雇請他人幫工;2、原告與被告間沒有加工承攬關系,原告僅系聯(lián)系中介人。
被告劉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事實及理由不屬實,具體如下: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其與被告系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原告以武漢市武昌區(qū)深泓不銹鋼裝飾經營部名義承攬工程,其雇傭的工人勞務費理應由該經營部支付,與被告無關;原告在劉義明受傷后第二天已經將所有材料拉走,并未履行加工承攬合同,被告在此尚保留追究原告返還1000元定金的民事責任權利;本案事實發(fā)生在2008年,距今已8年,遠超過了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某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個體工商戶信息咨詢報告,證明原告系武漢市武昌區(qū)深泓不銹鋼裝飾經營部負責人,該經營部同年10月20日才注銷;
證據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份,證明:1、劉義明等人系原告雇請;2、原、被告間系加工承攬合同關系;3、本案案情發(fā)生于2008年8月。
經庭審質證,被告劉某某對原告周某提交的證據一文書無原件,真實性無法確認,對錄音內容有異議,該組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證據二的開庭筆錄未經法院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沒有證據效力,工資發(fā)放表無原件,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三、證據四的開庭筆錄未經法院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沒有證據效力;證據五1、8月3日的送貨清單及8月11日的收據來源不合法,如是劉某某所購,單據應當在劉某某手中,其余收據、送貨單、發(fā)貨單上均無名字,不予質證;2、材料價格和人工價格結算清單與本案無關,不予質證;3、8月19日的發(fā)放表無工人簽字,對真實性有異議;4、對開庭筆錄不予質證,理由如上,判決書達不到其證明目的;5、對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恰好證明本案訴爭事實發(fā)生在2008年,不能證明本案訴訟時效中斷;證據六1至4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5與本案無關,6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反而恰好證明工人都是原告雇請;證據七法律法規(guī)不屬于證據,對申請書及《答復》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證據八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2、3與本案無關。原告周某對被告劉某某提供的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的1、2,對3無異議,該證據也與本案無關。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其內容不能證明其目的、證據二、三、四僅為筆錄客觀記載,工資表為原告單方面提供,民事法律文書亦達不到其證明目的;證據五中相關收據及送貨清單并不能客觀反映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按常理也應為被告持有;材料價格和人工價格結算清單也系原告單方面提供亦無被告認可,筆錄及法律文書達不到其證明目的;證據六亦不能證明原告目的;證據七法律、法規(guī)不屬于證據、其他證據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證據八因原、被告間的關系已由相關法律部門認定,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二,其證明目的業(yè)已得到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系武漢市武昌區(qū)深泓不銹鋼裝飾經營部的業(yè)主,劉某某系位于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地格林小城萊茵二區(qū)C-4-601室房屋所有人。被告劉某某通過他人認識了原告周某,并與口頭協(xié)議了具體施工方案,即把門楣的舊玻璃拆掉,把由周某加工好的陽光柵裝上,拆下來的舊玻璃裝到屋頂上.并將把該房屋的裝修事宜委托蔡大洲管理。被告后給付原告1000元,后工程因劉義明受傷未完工?,F(xiàn)原告以被告劉某某無理拖欠原告的工錢和代購的材料款為由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另查明,經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及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書認定,原、被告間系加工承攬合同關系。劉義明系原告周某雇請的工作人員。

本院認為:原告周某承攬了被告劉某某家庭裝修工程,原告作為工程承攬人,按照被告劉某某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被告劉某某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被告劉某某將房屋裝修事宜委托于蔡大洲進行管理,原告周某根據蔡大洲的安排實施工程,周某為完成工程,雇請劉義明等人負責具體施工,并約定劉義明等人每天的工資報酬,對劉義明等人的施工項目進行分工,其與被告劉某某并無直接關系,被告劉某某與原告周某之間是一種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已得到相應法律部門認可;原告周某無證據證實其主張的勞務費,提交的工資表亦為其個人所書,原告所雇請劉義明等人的工資報酬應由其承擔;原告提交的8月3日的送貨清單及8月11日的收據,按常理應為被告持有,其余收據、送貨單、發(fā)貨單上均無名字,同時也未得到被告認可,被告也曾給付原告1000元。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然而在庭審當中原告均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龐峰

書記員: 唐培森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