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原告鄧某某。系周某某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黃清章,湖北王府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徐東大街117號華中電力金融大廈13層。
負責人胡鍇,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展,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庾光圣,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周某某、鄧某某訴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夏云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黃清章,被告委托代理人庾光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2014年2月13日,原告周某某在被告處為鄂H×××××號車輛(登記在原告鄧某某名下)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45800元。2014年2月28日17時50分,原告周某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在郢中鎮(zhèn)劃子口村六組路段發(fā)生車輛側翻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經(jīng)鑒定損失總額為9946元,支付鑒定費500元。該事故經(jīng)鐘祥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周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后,原告周某某向被告提出了索賠申請。被告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以“被保險標的車輛行駛證未按規(guī)定年檢”為由,根據(jù)《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yè)車險條款(2009版)》第六十條第十款,作出了拒賠處理決定。原告認為,雖然事故車輛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車輛的行駛證上沒有加蓋年檢印章,但該車輛已經(jīng)按期通過了年檢,并持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檢驗的結論為“合格”。僅是因為存在違章記錄沒有消除,行駛證才暫時沒有蓋章(現(xiàn)已處理)。同時,投保時雙方對此情形都已知曉,應當視作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保險標的瑕疵的告知義務,被告投保并簽發(fā)保單,應當視作對這一情形的認可。雙方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理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二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9946元及受損車輛鑒定費5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A1、二原告的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二原告的身份信息,二原告系夫妻關系。
A2、周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及鄂H×××××的機動車行車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周某某是適格的駕駛員,被保險車輛持有合法的行車證件,該車輛檢驗合格的有效期為2016年6月。
A3、保險單(正本)復印件一份,證明鄂H×××××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
A4、鐘祥市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2014年2月28日鄂H×××××號車輛發(fā)生了側翻事故,該事故由周某某承擔全部責任。
A5、鐘祥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車物損失評估鑒定意見書》一份、價格明細表,證明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9946元。
A6、收費票據(jù)一張,證明鑒定費為500元。
A7、鐘祥市恒旺機動車安全檢驗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一份,證明2012年10月9日,鄂H×××××號車輛的檢驗結論為合格。
A8、被告出具的《拒賠通知書》一份,證明被告拒賠的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17時50分許,原告周某某駕駛鄂H×××××號小車行駛至劃子口六組路段,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造成小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周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鐘祥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事故致轎車損失總價值為9946元。鄂H×××××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原告鄧某某,二原告系夫妻關系,該車輛屬于二原告共同所有。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45800元責任限額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周某某向被告申請索賠,被告以被保險標的車輛行駛證未按規(guī)定年檢、不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nèi)為由拒賠。故二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9946元、鑒定費5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本院對該事故事實予以認定。關于二原告的損失,車輛損失9946元有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被告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交反駁證據(jù),本院對車輛損失9946元予以認定。鑒定費500元有鑒定費票據(jù)予以證實,該費用是原告為確定其車輛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本院對鑒定費500元予以認定。故二原告損失共計10446元,原告周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其損失應全部由被告賠償。關于被告提出的“根據(jù)保險合同第六條第(十)款,機動車未年檢,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案中,原告稱其投保時沒有被告知這一條款,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能產(chǎn)生效力,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周某某、鄧某某損失共計10446元。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夏云
書記員: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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