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健萍,湖北諾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楊曉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一審被告:楊紅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一審被告:李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再審申請人周某因與被申請人胡某某、楊曉華、李艷林、一審被告楊紅芳、李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民終4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周某申請再審稱:一、二審程序不合法,導致枉法判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利。2016年4月11日,二審法院向申請人下達了開庭《傳票》,但在2016年5月19日開庭時,僅本案的主審法官和一名書記員出庭審理。二審開庭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二審判決扣減被申請人400萬元債務,所依據(jù)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且適用法律錯誤。(一)、二審認定“周某與黃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將對涉案1640萬元中以方磊名義出借給黃某的400萬元借款,明確債權(quán)人為周某”等事實,缺乏證據(jù)。二審認定“三方當事人,均同意1640萬元中的400萬元債權(quán),由周某向黃某主張”的事實,缺乏證據(jù);(二)、二審扣減被申請人400萬元債務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在一審中關(guān)于“黃某付了400萬元就扣減,沒有付就找胡某某”的意思表示與代為履行要件相似,顯然不構(gòu)成債務轉(zhuǎn)移。二審應追加黃某為第三人,確定扣減的400萬由黃某承擔;(三)、二審改判楊曉華對胡某某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顯失公平。胡某某投資經(jīng)營行為與楊曉華夫妻生活密切相關(guān),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之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請求撤銷本院(2016)鄂民終字47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維持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994號民事判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本案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為:一、二審判決胡某某前妻楊曉華不承擔償還涉案款項連帶責任適用法律是否錯誤;二、二審扣減被申請人400萬元債務的做法是否不當;三、二審程序是否合法。
關(guān)于二審判決胡某某前妻楊曉華不承擔償還涉案款項連帶責任適用法律是否錯誤的問題。因周某與胡某某之間的1640萬元債務均是因合作經(jīng)營行為產(chǎn)生,且用于合作經(jīng)營,不屬于《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所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故二審判決楊曉華不承擔該債務的連帶責任并無不當。周某的此項再審申請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二審扣減被申請人400萬元債務是否不當?shù)膯栴}。該400萬元債務發(fā)生時包含在1640萬元的債務之中。2014年12月11日,周某與黃某、明某、擔保人武漢市明華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約定黃某、明某向周某借款400萬元。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該400萬元借款是從1640萬元借款中的400萬元“就債權(quán)轉(zhuǎn)移,利率變更,續(xù)借期限等事項的續(xù)簽協(xié)議”,“原出借人方磊只是名義上的出借人,周某是……對黃某、明某出借400萬元的唯一出借人”,由此,周某與黃某、明某形成了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因此,二審判決從1640萬元中扣除400萬元并無不當。周某稱該協(xié)議系遭脅迫所簽,但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對此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二審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钡囊?guī)定,二審未開庭審理并無不當。周某主張二審程序違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周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彭建民 審判員 李成林 審判員 高 倩
書記員:謝遠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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