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無固定職業(yè)。
被告:嚴某,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黃石供電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葉楨,湖北鳴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葉宇昆,湖北鳴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審理原告周某與被告嚴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周某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9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周某負擔。
審判員 董 進
書記員:張韋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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