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曾兵(湖北荊南律師事務所)
李峰(湖北荊南律師事務所)
柳某
楊某某
沈代輝(湖北沈代輝律師事務所)
熊剛
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解放路383號。
法定代表人劉中正,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曾兵、李峰,湖北荊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柳某。
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沈代輝,湖北沈代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剛。
本院在審理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柳某、楊某某、熊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本院決定收取案件受理費1447.5元,由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本院決定收取案件受理費1447.5元,由原告咸豐縣鑫中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于永國
書記員: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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