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咸寧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寧市經濟開發(fā)區(qū)肖橋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張線,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女,系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黃石市勝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下陸區(qū)老下陸街8-1-6號。
法定代表人:陸園林,系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咸寧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黃石市勝源貿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咸寧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請保全證據(jù),請求對被申請人黃石市勝源貿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今的所有財務賬目、憑證及相關電子資料予以復印、復制,并以申請人咸寧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屬咸寧市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座落于通山縣通羊鎮(zhèn)鄭家坪村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為通國用(2015)第0124號、宗地編號為2015220、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7293.40平方米]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申請人咸寧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黃石市勝源貿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今的所有賬務財目、憑證及相關電子資料予以復印、復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銀東明
書記員: 張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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