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爾濱京華通輕鋼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朝陽鎮(zhèn)永勝村。
法定代表人:殷桂忠,該公司經理。
被告黑龍江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一馬路4號。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冰,黑龍江雙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受理原告哈爾濱京華通輕鋼彩板有限公司與被告黑龍江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后,查明原、被告雙方的工程施工地點為黑龍江省嫩江縣嫩北農場百里根火車站。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屬于不動產糾紛案件,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龍江省九三農墾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艾世峰
書記員: 潘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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