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紅旗大街301號。
法定代表人張大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薛云霞,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商志寶,黑龍江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金玉瑩,黑龍江暢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哈爾濱市湯尤羽毛球會館,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黃河路200號。
負責人蔡志強,該單位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芳敏,該單位職員。
上訴人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展中心)因與被上訴人高某,原審第三人哈爾濱市湯尤羽毛球會館(以下簡稱湯尤會館)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會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薛云霞、商志保,被上訴人高某及委托代理人金玉瑩,原審第三人湯尤會館的委托代理人徐芳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2012年11月初,會展中心將其所有的綜合訓練館租賃給湯尤會館經(jīng)營羽毛球俱樂部。2013年1月31日,高某到湯尤會館打羽毛球,將自駕的黑A67G57號馬自達轎車停放在院內(nèi),被會展中心院內(nèi)建筑物上墜落的冰雪砸壞。高某為此修車花費47,557元,同時被砸壞的還有高某放置在車上的價值3,850元的車用行李架。
高某在一審法院訴稱:2013年1月31日,高某到湯尤會館打羽毛球,將自駕的黑A67G57號馬自達轎車停放在院內(nèi),被會展中心院內(nèi)建筑物上墜落的冰雪砸壞。高某為此修車花費47,557元,同時被砸壞的還有車上的價值3,850元的車用行李架,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會展中心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共計51,407元,湯尤會館應負連帶責任。。
會展中心在一審辯稱:高某所述其自駕車在會展中心的院內(nèi)被砸壞的事實屬實,但會展中心在此事件中無過錯無責任,因此會展中心不應承擔責任。進入冬季后,會展中心曾多次發(fā)文通知湯尤會館制止所有車輛進入本案發(fā)生事故的區(qū)域內(nèi),如果發(fā)生事故,由湯尤會館承擔責任。會展中心也在發(fā)生事故區(qū)域內(nèi)掛警示牌制止所有車輛進入,而且事發(fā)后會展中心曾經(jīng)向湯尤會館詢問為什么未遵守會展中心的通告,湯尤會館明確告知會展中心已告訴過所有會員門前不允許停
車,但高某不聽勸告。因此,發(fā)生意外事故,不應由會展中心承擔責任。在會展中心與湯尤會館簽訂的租賃合同中也有發(fā)生任何事故由湯尤會館承擔責任的約定。會展中心從未向任何社會車輛收取過停車費用,會展中心因而對所有進入會展中心的車輛沒有保障安全的義務。因此,會展中心對此次事故沒有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湯尤會館在一審辯稱:高某所述其自駕車在會展中心的院內(nèi)被砸壞的事實屬實,但與湯尤會館無關(guān)。高某停車的位置不是第三人負責管理的地方,會展中心下達的文件其也遵守,而且也擺放了路障,并對客人進行過提醒。所以,湯尤會館對此次事故無責任。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會展中心與湯尤會館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高某自駕車到湯尤會館處打球,湯尤會館已提示高某院內(nèi)禁停車輛,高某仍堅持停放,因此高某車輛損壞其應承擔次要責任,會展中心將場地租給湯尤會館使用,應承擔保證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的義務。會展中心與湯尤會館的協(xié)議中約定會展中心對出租房屋的公共區(qū)域的防火、衛(wèi)生、安全負有責任。會展中心的房屋墜落的冰塊將高某車輛砸壞,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規(guī)定,會展中心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故對高某車輛損害應負主要賠償責任。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向原告高某賠償46,266.30元;二、駁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85元,由會展中心負擔1,035元,高某自負5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會展中心將部分房屋租給湯尤會館經(jīng)營羽毛球俱樂部,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正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租人應承擔保證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的義務。
關(guān)于高某車輛被冰雪砸壞的損失,會展中心及湯尤會館是否應擔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高某駕車到湯尤會館打球,將車停在會展中心院內(nèi),由于會展中心房頂?shù)姆e雪墜落將高某停放的汽車砸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會展中心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保證房屋設施的安全性,并負有管理和維修義務。會展中心未及時清除屋頂冰雪造成冰雪墜落將高某車輛砸壞的損害后果,會展中心應承擔賠償責任。高某未按指定地點停車,并且在湯尤會館工作人員提示禁止停車的情況下,仍將車停在危險區(qū)域其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原審法院判令會展中心對此次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高某負次要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湯尤會館在此次損害事故中盡到提示義務,依據(jù)湯尤會館與會展中心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會展中心對出租房屋的公共區(qū)域的防火、衛(wèi)生、安全負有責任,原審認定湯尤會館不承擔責任正確,本院予以支持。會展中心主張湯尤會館雖履行告知義務,但由于管理不當才導致?lián)p失發(fā)生,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5元,由上訴人會展中心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焦崇升 審判員 郎曉俠 審判員 李慶軍
書記員:王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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