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禧龍超能汽車用品商行
田偉姝
滕某某
王冰晶(黑龍江聞明律師事務所)
青俊花(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禧龍超能汽車用品商行,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宣化街291號2棟1層。
負責人賈秀利,該商行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偉姝。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滕某某,現(xiàn)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冰晶,黑龍江聞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青俊花,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禧龍超能汽車用品商行(以下簡稱禧龍汽車用品商行)因與被上訴人滕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以閱卷、詢問當事人的方式審理此案。上訴人禧龍汽車用品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田偉姝,被上訴人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冰晶、青俊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1月31日,禧龍汽車用品商行在《生活報》上發(fā)布了廣告,內(nèi)容為:加盟保賺450000元,汽車啟動磨損壽命減少80%!摩力頓M9閃馳高節(jié)能機油零磨損,30分鐘變新車,壽命增3倍!寒冬輕松啟動!投入280000元保賺450000元,三年合同,無需經(jīng)驗,全程支持或托管。
2015年2月8日,禧龍汽車用品商行給滕某某出具收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人民幣140000元整,上款系滕某某先生托管創(chuàng)業(yè)店定金,余140000元待本月28號交齊全款后簽托管合同。此后,滕某某未將余款交付給區(qū)禧龍汽車用品商行?,F(xiàn)滕某某認為禧龍汽車用品商行經(jīng)營人系公務員,不能正常經(jīng)營,且該商行經(jīng)營范圍不包括廣告事項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返還定金,雙方形成訴訟。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一審適用《公務員法》是否準確問題,《公務員法》是一部公法,公法調(diào)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中大部分規(guī)范均是強制性的,不論是公務員還是國家機關均無權改變,更不允許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予以改變。故禧龍汽車用品商行所提出《公務員法》是調(diào)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法律關系的觀點是片面的,因此,原審判決以此法作為認定禧龍汽車用品商行簽訂合同時主體資格具有瑕疵并無不當,且并未適用行政法調(diào)整本案的法律關系。賈秀利系行政公務人員,簽訂合同時的主體資格具有瑕疵,其與滕某某所簽訂的合同,并不適合《合同法》第9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guī)定,故原審判決認定賈秀利擔任禧龍汽車用品商行的負責人且以負責人的身份與滕某某簽訂合同,違反了《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十四)項之規(guī)定,并將該合同予以解除,并無不當。據(jù)此,滕某某在查知禧龍汽車用品商行并未獲得生產(chǎn)廠家授予的經(jīng)營美國PETSUN、閃馳、魔力頓三種潤滑油在黑龍江省的總代理權,其經(jīng)營范圍中沒有托管經(jīng)營的項目后,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是其享有的權利,在合同目的無非實現(xiàn)的情形下,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合同正確,故對禧龍汽車用品商行提出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哈爾濱市禧龍超能汽車用品商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一審適用《公務員法》是否準確問題,《公務員法》是一部公法,公法調(diào)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中大部分規(guī)范均是強制性的,不論是公務員還是國家機關均無權改變,更不允許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予以改變。故禧龍汽車用品商行所提出《公務員法》是調(diào)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法律關系的觀點是片面的,因此,原審判決以此法作為認定禧龍汽車用品商行簽訂合同時主體資格具有瑕疵并無不當,且并未適用行政法調(diào)整本案的法律關系。賈秀利系行政公務人員,簽訂合同時的主體資格具有瑕疵,其與滕某某所簽訂的合同,并不適合《合同法》第9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guī)定,故原審判決認定賈秀利擔任禧龍汽車用品商行的負責人且以負責人的身份與滕某某簽訂合同,違反了《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十四)項之規(guī)定,并將該合同予以解除,并無不當。據(jù)此,滕某某在查知禧龍汽車用品商行并未獲得生產(chǎn)廠家授予的經(jīng)營美國PETSUN、閃馳、魔力頓三種潤滑油在黑龍江省的總代理權,其經(jīng)營范圍中沒有托管經(jīng)營的項目后,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是其享有的權利,在合同目的無非實現(xiàn)的情形下,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合同正確,故對禧龍汽車用品商行提出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哈爾濱市禧龍超能汽車用品商行負擔。
審判長:劉松江
審判員:安紅霞
審判員:王桂玲
書記員:徐翀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