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榆樹鎮(zhèn)中心校
柴天雷(黑龍江柴天雷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王某某
徐甲(黑龍江界石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榆樹鎮(zhèn)中心校。
法定代表人:于永平,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柴天雷,黑龍江柴天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某。
法定代理人:韓丹。系楊某某之母。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長江。系王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徐甲,黑龍江界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榆樹鎮(zhèn)中心校(以下簡稱中心校)因與被申請人楊某某、王某某教育機構責任、監(jiān)護人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終字第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中心校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中心校在體育老師去參加運動會的情況下將體育課改為活動課,等同于課間活動,老師沒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看護,原判決認定中心校未盡到管理看護義務屬認定事實不清;(二)原判決證據不足。護理費應為楊某某入院后的兩個月,未入院治療期間不應賠償其護理費,營養(yǎng)費的標準應以每天15元為準;(三)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王某某是中心校以外的人,其實施侵害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中心校應承擔30%補充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楊某某提交意見稱:原判決依據中心校的失職、管理責任和王某某的直接侵權行為,判令中心校承擔70%的賠償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被申請人王某某提交意見稱:中心校將體育課改為活動課,未安排老師看管,導致事故發(fā)生,有明顯過錯。其監(jiān)護人已積極履行監(jiān)護責任,沒有過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本院認為:中心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及保護的義務。楊某某、王某某均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自我約束能力、行為后果預知能力有限,故中心校將體育課改為活動課,未安排教師對學生進行管理看護,疏于管理導致學生受傷,過錯明顯,原判決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楊某某和王某某亦承擔相應的責任并無不當,對楊某某的各項賠償費用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中心校關于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中心校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榆樹鎮(zhèn)中心校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中心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及保護的義務。楊某某、王某某均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自我約束能力、行為后果預知能力有限,故中心校將體育課改為活動課,未安排教師對學生進行管理看護,疏于管理導致學生受傷,過錯明顯,原判決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楊某某和王某某亦承擔相應的責任并無不當,對楊某某的各項賠償費用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中心校關于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中心校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榆樹鎮(zhèn)中心校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劉東興
審判員:白捷
審判員:李懋
書記員:安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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