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爾濱石油學院,住所地哈爾濱市松北區(qū)松浦路29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利,職務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曉強,黑龍江友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張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哈爾濱石油學院(以下簡稱石油學院)與被告魯某某、張麗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油學院的委托代理人韓曉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魯某某、張麗娟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石油學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魯某某償還借款1,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給付1,200,000元的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張麗娟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30日,魯某某向石油學院借款3,000,000元,雙方約定一至二個月償還借款,未約定利息。魯某某償還借款1,800,000元,并于2015年8月21日重新出具欠據(jù)。欠據(jù)出具后,魯某某未償還借款。魯某某與張麗娟是夫妻,應當共同償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石油公司催要借款無果,訴至法院。
魯某某、張麗娟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證據(jù)1教育部關于同意東北石油大學華瑞學院轉(zhuǎn)設為哈爾濱石油學院的通知,證據(jù)2即2013年10月30日借條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回單,證據(jù)3即2015年8月21日借據(jù),證據(jù)4銀行卡交易單3份,證據(jù)5情況說明2份,上述證據(jù)內(nèi)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魯某某與張麗娟于2014年11月24日結(jié)婚,于2014年11月25日離婚。2013年10月30日,魯某某向東北石油大學華瑞學院借款3,000,000元,并于當日出具借條,約定2013年12月30日前還款。東北石油大學華瑞學院后轉(zhuǎn)設為石油學院,同時撤銷東北石油大學華瑞學院的建制。借條出具后,魯某某償還借款1,800,000元,并于2015年8月21日重新出具借據(jù),載明借款金額為1,200,000元,2個月內(nèi)還清借款。借據(jù)出具后,魯某某對借款未償還。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條中已約定還款期限,魯某某應當如約給付借款,故對石油學院要求魯某某償還借款1,2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石油學院主張的利息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其逾期利息應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nèi)實際給付之日止,故對石油學院要求魯某某按年利率6%給付1,200,000元的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案涉的借款時間并未發(fā)生于魯某某及張麗娟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并非夫妻共同債務,故對石油學院要求張麗娟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魯某某償還原告哈爾濱石油學院借款1,2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魯某某按照年利率6%給付原告哈爾濱石油學院1,200,000元的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上述第一項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nèi)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哈爾濱石油學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00元,由被告魯某某負擔。公告費600元,由被告魯某某負擔。被告魯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上述款項給付原告哈爾濱石油學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桓明馨
人民陪審員 徐亞中
人民陪審員 王國君
書記員: 王建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