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濤,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唐某某占有排除妨害、返還土地、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濤,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決被告歸還6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并清除土地上砂石料,恢復原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土地占用費5000元。原告與被告系鄰居關系。1998年,被告因建房需要堆放砂石料,提出暫借用原告承包的農田60平方米用于被告堆放砂石料,原告處于鄰里關系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完成建房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清除借用土地上的雜物,返還給原告,但被告置之不理,堆放至今。后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經(jīng)村委會調解無果。
本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因土地使用權發(fā)生糾紛,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證明。本案原告起訴自稱是承包地,要求被告歸還土地使用權、恢復原貌、賠償損失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因原告未提供相關合法證據(jù)支持其享有土地承包權。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唐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數(shù)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光海
書記員: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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